拆迁补偿款负数,拆迁补偿系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4 21:21:27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补偿款负数,在我国的发展中,是存在一些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然后再重新的修建房地产公司规划并成功的审核之后的房屋的,那么,在我国对于企业的拆迁款项是否是免掉了税费的存在呢?接下来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企业拆迁补偿款免税吗的相关资料

一、拆迁补偿款负数

在我国的发展中,是存在一些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然后再重新的修建房地产公司规划并成功的审核之后的房屋的,那么,在我国对于企业的拆迁款项是否是免掉了税费的存在呢?接下来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企业拆迁补偿款免税吗的相关资料,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企业拆迁补偿款是否免税


      有减免规定,但是需要计算之后进行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所以您公司的厂房被拆迁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款应并入应税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征收方式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改变。如果您单位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款数额比较大,您单位可以到主管税务局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征税方式,由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只有一个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已预缴的税款可作为查账征收的预缴税款。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弥补


企业的损失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因政府拆迁获得的补偿款扣除企业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称为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下级税务机关依据上级税务机关的批文确定是否需对该财产损失作出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政府指导的企业拆迁也称为企业政策性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这里“搬迁支出”指重置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及搬迁损失费用,不包括安置职工的费用,这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文规定的搬迁收入准予扣除安置职工费用,略有不同。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述40号文规定了认定搬迁年度的标准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也就是说从搬迁开始5年内,搬迁补偿款扣除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等,结余的款项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对于任何的拆迁行为,都是应该给与相应的补偿款项维护我们被拆迁公民的利益,保障他们在拆迁之后还能够租赁或者购买新的房屋进行居住的,以上内容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收集,期望能为您带来帮助,也希望您能前往网进行法律咨询。

二、拆迁补偿款一般由谁支付

法律分析:用地单位将款项打到政府的帐上,再转由政府支付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拆迁补偿系数

法律分析:(一)住宅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朝向、配套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1+市场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楼层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1+市场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重置价格×80%×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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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头条-拆迁补偿款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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