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4 19:21:09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是否含税?,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体是否含税,需要根据补偿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应当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体是否含税,需要根据补偿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财产转让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拆迁补偿款不属于纳税人的财产转让所得,但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用于拆迁的财政补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挤占、截留、拖欠;未足额拨付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被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补偿。对征收土地上房屋、构筑物等其他附着物,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补偿款项用于购房、创业等特定用途,可能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拆迁补偿资金应当依法足额拨付,未足额拨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需要征税。针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地出通知规定,个人面对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基于不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的目的而给的补偿,不能算是被拆迁人的收入,无需缴纳税款。
一、企业获得拆迁补偿款还交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纳税,拆迁补偿款不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征税范围内。搬迁补偿收入也可暂时免征印花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还有印花税由于印花税挂牌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不在税收范围内。
二、拆迁补偿款要交什么税
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纳营业税,但下列情况免征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还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三、拆迁赔偿是否缴纳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不缴税的。然而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在当年计入应缴纳所得税;2、拆迁补偿款可不用缴纳营业税;3、土地增值税可以依法免缴;4、印花税可不缴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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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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