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4 02:14:09 作者:圣运律师
企业未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正常吗,企业未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不正常的。一、关于房产税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的房产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意味着,一旦企业购买并接收了房产,就需要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企业未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不正常的。
一、关于房产税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的房产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意味着,一旦企业购买并接收了房产,就需要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房产税,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应税土地的纳税人每年都需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如果企业未申报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未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违反我国税收法规的行为。为了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
第一、产生罚款、滞纳金
如果您的公司没有按时申请,那么税务机关就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对逾期申报行为作出处罚。此外,对于再有应纳税额的情况下,还会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第二、无法网上申报纳税
正常情况下,在申报纳税期间,您可以足不出户在网络上轻松的完成抄报税、申报、清卡等业务。
但是一旦过了申报期,您就只能携带相应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办理了。
第三、影响公司纳税信用等级
如果您的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那么在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时会按照次数进行扣分,直接对您的纳税信用等级产生影响。
所以逾期纳税申请还是比较严重的。
一、土地使用税交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3、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七)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售期间,应按建筑面积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土地使用税。
(2)按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4)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未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什么风险
●企业一直未申报房产税
●土地房产税未及时申报
●未申报土地使用税就是逃税吗
●企业未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未申报处罚
●企业不交房产税土地税后果
●企业一直未申报房产税
●未申报土地使用税追缴期
●企业未使用房产缴纳房产税吗
●城镇户口但是一直生活在村里,拆迁能不能享受拆迁安置,城镇户口但在村里生活,能否享受拆迁安置?: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末经营企业可否免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发,能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愉中县青城镇东滩村要拆迁?,愉中县青城镇东滩村要拆迁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江西省城镇职工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是什么,江西省城镇职工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被征地农民属于城镇户口吗?地被征用了就是非农业户口吗: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村里的城镇居民户口能享有土地吗?户口在农村的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火电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火电厂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国家限制拆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城镇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潞城镇东六村什么时候拆迁,潞城镇拆迁规划 法律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城镇居民危房改造政策是什么,危房改造政策: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城市房屋拆迁,城镇房屋拆迁 ?: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农贸市场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城镇户口拆迁怎么赔偿,城镇户口能否把户口从农村迁回城镇?:今日拆迁补偿在线咨询
●独生子女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城镇独生子女有哪些政策:今日拆迁补偿在线咨询
●城镇宅基地征地赔偿?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不同: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头条-企业未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正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