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被政府征用账务处理,企业土地被政府征用应如何赔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3 02:48:24 作者:圣运律师

企业土地被政府征用账务处理,企业土地被政府征用时,账务处理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一、土地征用流程及补偿征用流程: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实施征

一、企业土地被政府征用账务处理

企业土地被政府征用时,账务处理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土地征用流程及补偿

征用流程:

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

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

实施征地补偿登记,并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进行公告。

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最后交付土地。

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由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单价为准。

若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的原生活水平,可增加安置补助费等。

二、土地出让金返还及税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

包括土地整理成本返还(如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等)和土地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

成本部分的返还须经评估机构核实、国土部门认可后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则根据框架协议,向政府提出申请后由财政部门返还。

税务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

当企业因政府征收土地而取得补偿时,若出具了县级以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该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自政府搬迁公告明确之日起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应将实际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账务处理要点

严格依据政府的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文件,确保补偿金额的准确性。

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妥善处理土地出让金返还的账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遵循相关税法规定,及时申报并缴纳因土地征用而产生的各项税费,避免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土地被政府征用的账务时,应综合考虑征用流程、补偿标准、土地出让金返还及税务处理等多个方面,确保账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二、土地使用税账务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通常应按照取时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当然取得土地时的税费也应包括在购入土地的费用中一并作无形资产计算。

法律客观: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三、企业土地被政府征用应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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