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2 13:01:38 作者:圣运律师

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获得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原则,对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的详细解答:一、会计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如房

一、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获得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原则,对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的详细解答:

一、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如房屋、设备等,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而言,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并将处置收入、处置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

补偿款的收入确认:企业收到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当根据补偿协议和搬迁计划,合理确认收入。一般而言,补偿款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重建或恢复生产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在搬迁后需要重建或恢复生产,应当将相关支出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同时,根据搬迁计划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支出,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政策性搬迁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然而,在一些地方性的税务文件中,对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可能会给予营业税的免税优惠。因此,企业在处理政策性搬迁账务时,应当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的意见。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房地产的征用或收回,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收入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部门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在处理政策性搬迁账务时,应当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的意见。同时,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总之,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涉及到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合理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注重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账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二、搬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1.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和损失的范围财企[2005]123号文件对于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开支的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可从搬迁补偿款中核销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间接核销,指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的清理损失。这些资产应当首先按照常规的固定资产清理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清理结束后的净损益不是计入营业外收支,而是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因此需要注意: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部分时,这部分固定资产清理损益不包含于“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两个项目内。(2)直接核销,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搬迁中所灭失的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原账面价值,二是因与搬迁直接相关的一些费用性支出,例如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以及安置职工的支出等。对于所灭失的土地使用权,视同国家提前收回,故其摊余价值应当作为损失,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对于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从理论上说应当将这些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装、运输、调试支出及其所对应的累计折旧分别从原值和累计折旧中转销,再将本次新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但因为这种操作比较复杂,实际上多数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如果除了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以外,被搬迁企业还发生了其他直接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和损失,例如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则这些费用和损失应如何处理?对此,我们的观点是: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未列举的费用和损失,只要是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与当前的搬迁活动直接相关,如果不进行当前的搬迁活动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应该可以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2.搬迁已经开始但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项时的处理有时政府的搬迁补偿款到位比较晚,在实际到位时企业已经开始实施搬迁,并已发生了可以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的损失和费用。对此问题的处理,我们的意见是:(1)在收到政府关于确定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之前,因为能否收到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都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将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挂账,而应当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2)在政府关于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应以书面文件为证)收到后、搬迁补偿款实际收到之前发生的与本次搬迁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损失,如果在批文中有明确的关于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的规定,因而可以合理预期将会按照该批文的规定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则可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暂挂(但挂账金额不应超出可收到的补偿款金额),待收到补偿款后与“专项应付款”对冲。如果虽然政府批文明确了应收取的搬迁补偿款金额,但未明确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则应当结合过去的经验合理估计将来收到的可能性,如果基本确定可收到补偿款项,且补偿款项足以弥补这些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的,也可以将这些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暂挂处理,但应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这些挂账的费用计提坏账准备。(3)为稳健起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将尚未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预计入账。前述(2)关于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费用和损失挂账的处理方法,不应追溯到收到批文前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就是说不能将收到批文前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从损益中转出而重新计入其他应收款。这是因为:对于补偿款项能否收到,以及补偿款金额的估计,都应当基于资产负债表日所能获得的信息。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前发生费用和损失,期后获得批文的情形,由于当初费用和损失发生时尚无法估计收到补偿款的可能性及其金额,所以不能根据期后发生的事实对原先已作账务处理的费用和损失进行追溯调整。3.收到搬迁补偿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从理论上说,搬迁补偿款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旧资产清理和报废损失以及因搬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的补偿,二是因新资产的购建成本高于原资产,而对所增加的成本给予的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上,前者属于投资活动性质,而后者属于筹资活动性质,因此理论上应当分解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两个项目反映。但是,由于补偿款收到时整个搬迁过程尚未结束,难以对搬迁补偿款在投资和筹资活动之间按照可靠的标准进行估计和划分,因此通常采用简化处理方法,即全部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4.新旧规定的衔接处理财企[2005]123号文件明确自下发之日(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对于该文件有无追溯既往的效力这一问题,文件并未作出规定。对此我们的理解是:财企[2005]123号文件不适用于2005年8月15日之前已收到补偿款,且在业务和账务处理两方面均已处理完毕的企业搬迁。这是因为:从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的文件的惯例来看,凡是标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类的文件,对于发布日前已完成的交易基本上都没有追溯的效力,最典型的例子是当初的财会[2001]64号文和“问题解答二”中关于股权投资贷差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而且财企[2005]123号文件所规范的是企业的财务处理而不是会计处理,规范财务处理的文件尚无追溯调整的先例。

一、福州企业拆迁赔偿标准

企业搬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搬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搬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搬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搬迁奖励费等。

三、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时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参考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相关规定,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不需要核销“专项应付款”,,这样税务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 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规划搬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借”方余额,在完成规划搬迁年度,结转到“管理费用”。 2)“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贷”方余额,则作如下财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贷:资本公积”。在税务处理上将上述余额与重置相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价值比较,如有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反映,如无余额则不作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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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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