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企业承诺投资2个亿,承诺征收60亩土地,但后来……

发布时间:2020-08-03 17:13:23 作者:圣运律师

当初企业承诺投资2个亿,乡政府承诺负责征收60亩土地,但之后,双方发生了纠纷,企业称政府为其征收的土地不足60亩,双方闹上法院。最后

    当初企业承诺投资2个亿,乡政府承诺负责征收60亩土地,但之后,双方发生了纠纷,企业称政府为其征收的土地不足60亩,双方闹上法院。最后法院怎么判的?下面,圣运律师和您说说这起案件。

    2013年,昌禾燃油厂与贵州盘州市坪地乡党委政府口头约定,昌禾燃油厂支付180万元土地款给坪地乡政府,坪地乡政府负责征收60亩土地给昌禾燃油厂扩大生产规模。

    燃油厂付款后,2014年5月,双方签订新厂建设生产书面意见书,约定坪地乡政府为昌禾燃油厂完善四通一平,限期拆除昌禾燃油厂征地内的所有障碍物(2014年6月1日前),昌禾燃油厂应享受招商引资企业所有优惠政策,坪地乡政府有义务指派专员、协助昌禾燃油厂办理相关手续和各项协调事宜,坪地乡政府应保证昌禾燃油厂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如出现因征地拆迁引起矛盾造成昌禾燃油厂停建、停产等、地方管理由坪地乡政府负责。

    同日,燃油厂向乡政府保证:投资2个亿,若不能完成,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投厂、该厂用本厂的土地抵押给坪地乡政府用于该厂的电线迁改等费用。

    后乡政府交付土地,燃油厂也在土地上实际施工。但燃油厂合伙人一起反映,坪地乡政府承诺为其公司征收的土地不足60亩。

    诉讼中法院查明,燃油厂支付的180万元土地补偿款,174万余元已经被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剩余部分5万余元还给了燃油厂合伙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口头协议系坪地乡政府为履行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与昌禾燃油厂通过口头协议方式,意在通过征收土地使昌禾燃油厂进行投资建厂,以实现招商引资的行政管理目标。该口头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行政协议。新厂建设生产书面意见书系口头协议的补充和完善,本质上属于同一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的规定。故,本案应对双方订立的口头协议及补充完善的书面意见书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本案中,如需征收案涉土地,应当报请有权机关批准,批准后由县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乡政府无征收土地的法定职权。诉讼过程中,坪地乡政府未提交已履行法定土地征收报批程序并经批准或系受委托实施订立口头协议行为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本案被上诉人明显不具备征地职权,其不具订立征地协议的主体资格,案涉协议应确认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口头行政协议无效,坪地乡政府返还燃油厂支付的征收土地费用174万余元。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该法条,是法院判决乡政府应返还钱款的法律依据。

   王有银律师还评论认为,坪地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实施征地行为的主体应当明知,但其仍与燃油厂达成上述协议,存在明显的过错;燃油厂在订立口头协议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的批准书即对案涉土地的开发建设,也存在过错。“涉及企业的土地征收、开发问题,比个人的征收拆迁复杂得多。无论是在订立协议时还是在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最好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利益受损。”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