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突然被责令限期拆除,律师助力保住合法建筑!

发布时间:2020-07-24 10:35:13 作者:圣运律师

征收过程中,如果拆迁户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意味着拆迁方已经步入了拆除的大门,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子必拆无疑,

    征收过程中,如果拆迁户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意味着拆迁方已经步入了拆除的大门,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子必拆无疑,若该决定书违法,拆迁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东德州的一所驾校就遇到了责令限拆“危机”,看圣运律师如何助力化解 。

基本案情

    德州某驾校公司依法租赁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占用国有划拨土地非耕地200亩,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一直合法进行驾校经营。2019年4月,当地河务局向该驾校送达了《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驾校影响河道堤防安全,责令其在期限内拆除驾校训练场地,逾期不拆则进行拆除。驾校的负责人员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的运营,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圣运律师认为,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装。本案中的驾校也确实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但是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

    本案中,河务局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从法定期限,但事实上其于2015对驾校进行调查过后,一直至2019年才作出通知,并不符合60日内办结的期限。不仅如此,河务局在作出行政执法文书时也没有载明被通知人这一基本要素,也没有相关的送达回证,并不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再有,其在作出涉案通知书之前并未听取驾校负责人的陈述及申辩,自2015年调查过后也一直并未进行询问、取证等环节,这也是严重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德城河务局作出《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政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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