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没办房产证遇拆迁,法院判拆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4-22 15:47:43 作者:

西宁砖瓦厂搞安置房,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下岗职工的工龄补偿费,但是要职工自己出资建房。后来,房屋遇上拆迁,引发了诉讼。 房子是

    西宁砖瓦厂搞安置房,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下岗职工的工龄补偿费,但是要职工自己出资建房。后来,房屋遇上拆迁,引发了诉讼。

    房子是自己花钱建的,但没办房产证!拆迁方说你不享有所有权。但职工说自己就是房屋所有权人,没办房产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法院最终判拆除违法。今天,圣运律师说说这个案子。

    马先生是西宁一家砖瓦厂的职工。2006年,砖瓦厂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下岗职工的工龄补偿费,进行一次性安置。

    随后,马先生与砖瓦厂签订《安置职工协议书》,自己出资建房。几年后,房屋遇拆迁。在马先生与城中区政府未能就案涉房屋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

    马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违法。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城中区政府作为案涉房屋的征收主体,在未与马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拆除违法。

    对此,城中区政府上诉称,马先生与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马先生未提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产权登记证书,也未提交涉案房屋系其合法修建的任何证据,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马先生则说,自己就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而且政府将自己的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评估,并未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就是认可了房屋的合法性。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现场照片可以证实马先生的房屋被拆除。城中区政府对马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及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不持异议。拆除行为使马先生失去其原本居住的房屋,且可能会对马先生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故马先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区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先生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即原告所需具备的主、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即起诉人自身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从客观上讲,起诉人本身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王有银律师称,本案中,马先生对该行政没有合法手续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具备主观上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及客观上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两个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政府拆除马先生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在拆迁诉讼中,被告一方往往想方设法推脱,如果拆迁户自己拿不准,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他们会给你提供专业的帮助。”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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