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把王先生的葡萄大棚拆了,双方为此一诉多年。现在问题来了:虽然拆除确实违法,但时过境迁,这葡萄按什么标准赔合适呀?当时既没有
拆迁方把王先生的葡萄大棚拆了,双方为此一诉多年。现在问题来了:虽然拆除确实违法,但时过境迁,这葡萄按什么标准赔合适呀?当时既没有录像拍照,更没做公证!
吉林省高院最终是这样判的……圣运律师觉得,判的挺合理。
王先生与吉林农业大学农场农业分场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赁该场2.3公顷土地用于温室种植等。期间赶上拆迁,净月管委会与吉林农业大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将包括王先生使用土地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购。
王先生与净月管委会未达成补偿协议,也未自行拆除案涉地上物。在未经任何评估以及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净月管委会下属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人员对王先生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拆除。
王先生起诉。法院认为,净月管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案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行为,明显违法,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问题来了:这个案子,历经多轮诉讼,纠纷绵延日久,净月管委会在拆除时未录像、公证,导致王先生客观上无法就案涉标的物的种类充分举证,又使得案涉标的物无法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确定价值。尤其是王先生指出,大棚种着葡萄,这钱得赔,但问题是,时过境迁该以什么标准赔呢?
法院最终是这样认定的:王先生已就其主张种植物的存在提供了初步证据,净月管委会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王先生无法充分举证,故净月管委会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法院指出,王先生的温室大棚并非因拆迁临时修建,而是经营多年,依照常理,温室大棚不应空置,且葡萄为多年生作物,可以推定温室大棚内的葡萄存在。
因本案无法采取鉴定手段,当事人双方亦不能提供关于葡萄品种及产量的证据,法院通过咨询有关葡萄科目专家以及园林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得知,土壤、品种都会极大影响葡萄的产量和价格,其亩(666.7平方米)产量与每市斤的价格一般成反比,2014年常见大棚葡萄的亩产约在2000市斤至4000市斤,科研地可能会更高,价格一般在每市斤8至14元。
2014年3月案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行为发生时,温室大棚内葡萄一般不会结果实,但却令王先生丧失了当年后续季节的收成。法院结合当年市场普通品种葡萄批发价格及单季亩产量考量,酌定按照单季收获亩产3000市斤、每市斤价格10元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则1640平方米温室大棚种植面积约为2.46亩,葡萄赔偿总额应为73800元。
据此,法院最终在判决书中确定了合法合理的赔偿数额。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这个案子,如果在普通老百姓眼里,可能接近于“无解”——都给拆没了呀!而且过去了那么久!
“但在律师眼里,并非如此。一是举证责任的归属,一是葡萄这些灭失物的估值,其实都是有法律上的说头的。王先生的案子,是有解的,关键是看你懂不懂法律!”
王先生的案子,委托了律师,也最终获得了胜诉。由此,王有银律师提醒拆迁户,遇到所谓的“死案”别轻易丧失信心,让专业人士看看,没准一下子就云开月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