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入驻的企业遇到征收拆迁,企业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24-02-05 11:48:33 作者:

招商引资,是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吸引行政区域以外的投资人到当地投资的活动。公司响应当地招商引资政策,耗

招商引资,是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吸引行政区域以外的投资人到当地投资的活动。公司响应当地招商引资政策,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在此进行建设,政府部门也发文明确表示协助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几年过去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许多麻烦事儿就找上门来了,让企业主苦不堪言,难以安心做生意。甚至直接被政府相关部门当做违建强拆的案例也是数不胜数。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如何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呢?签署过招商引资类协议的企业面临征收,又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今天圣运律师就结合多起高院判例为大家详细解读与“招商引资”相关的那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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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商引资协议属于什么类型的协议?
 

有的企业在签署招商引资协议时心里犯嘀咕,和政府部门签协议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协议呢,出了问题该找哪些部门维权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中——某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一案中,最高院的案例要旨就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达成的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行政协议。对于此类协议,无论是从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主体角度,还是从合同缔约者的角度,地方政府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简单来说一句话,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若出现纠纷企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行政机关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招商引资承诺义务,滥用行政优益权的行为发生,让双方签署的行政协议产生争议,且行政机关存在重新界定协议、推卸自身义务的行为的,属于对行政优益权的滥用,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继续履行。此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件——崔某某需县政府招商引资案的案例要旨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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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履行招商引资中的允诺条款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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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高院的一起案例中,20年前浙江某企业与当地乡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将厂房搬迁至现址,并逐年建设了三处厂房。该企业建造前述三处厂房时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为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当地政府承诺15日内为其办好相关建房手续,后不了了之,所以该厂房并未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十几年后,当地因为修建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在补偿事宜未谈拢之际,该企业收到了违建认定的相关通知。经当地县规划局、镇规划和建设办公室确认,上述三处建筑严重影响村庄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故当地执法局对前述三处厂房进行查处。随后,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该企业自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厂房建筑。如此明显的拆违促征收伎俩,在经过复议程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后,该企业的诉求都未得到支持。后,该案在再审程序中出现了转机。

 

浙江省高院在判决中对拆违的正当性提出质疑,认为该企业基于对当地政府书面承诺在十五日内为其办好建房手续的信赖而建造涉案厂房,因当地政府未能实现承诺导致未能及时办理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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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高院的判决中明确了,本案中导致涉案房屋直至被处罚时未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主要原因在当地政府。且根据执法局查明并认定,涉案建筑系于十几年前建造完成。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县相关部门并未就涉案建筑是否涉嫌违法进行查处,直至因修建高速工程项目需征用相关土地,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进行调查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其执法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省高院认为,因当地政府未能实现承诺导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局以涉案建筑未取得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筑,且严重影响村庄规划,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由,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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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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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和各地相关案例可知,司法实践支持相似情况应获取合理补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其正当的信赖利益。律师提示大家,国家为保护企业家权益提供了相应制度保障,作为投资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法治意识,从建设投资初期就要综合考量并把握风险。若遇到类似情况,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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