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案例解析: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如何证明损失!

发布时间:2023-12-15 10:00:05 作者:

在房屋强制拆除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屋内物品还没来得及记录、保存、搬运的情况下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屋内物品的损失究竟如何计算,今日圣运律师给大家带来的是一则最高院的案例。这是一则房屋强拆案件,原告对于屋内合理损失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房屋强制拆除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屋内物品还没来得及记录、保存、搬运的情况下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屋内物品的损失究竟如何计算,今日圣运律师给大家带来的是一则最高院的案例。这是一则房屋强拆案件,原告对于屋内合理损失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情介绍:房屋遭遇强制拆除,损失如何计算

 

2011年,某省人民政府作出某批复批准征收其下辖市某区某街道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04公顷,用于城市建设。2011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作出2011年37号《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内容予以公告,并载明征地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实施。苏某名下某村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后苏某于2011年9月去世,其生前将该房屋留给四原告所有。其中原告一系苏某的女儿,原告二、三、四分别系苏某的外孙。在实施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征迁费用补偿表》、《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涉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原告一的丈夫领取了安置补偿款。

 

2012年年初,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将涉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原告四人认为区人民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该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四人的赔偿请求。

 

原告等四人不服,上诉称:1、2012年初,区人民政府对案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未征求公众意见,上诉人不知以何种标准予以补偿;2、2012年8月1日,区人民政府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事前未达成协议,未告知何时拆迁,屋内财产未搬离、未清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赔偿请求。区人民政府未作书面答辩。


2015年11月24日,二审人民法院于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并且判令马区人民政府依法赔偿上诉人四人房屋内物品合理损失8万元。

 

图片

 
圣运律师案件评析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主要提出两点法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同时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便对原告等四人的房屋组织实施强行拆除,因此该拆除行为违法。

二: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该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上诉人签字确认,致使上诉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该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的屋内物品5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被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对上诉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温馨提示
 

 

通过本案判例我们可以得知,在遇到违法强拆时我们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同时,不仅仅是要勇于面对违法强拆行为本身,对于因违法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放屋内损失也要积极主张赔偿。拆迁案件中政府部门的举证责任要高于被拆迁人,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方能使自己获得满意的赔偿。

 

图片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