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拆迁手续就拆除,法院判违法

发布时间:2020-12-09 09:43:36 作者:圣运律师

在没达成补偿协议,也拿不出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就把人房子给拆除了。拆除时,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还在场。之后,拆迁户诉至法院。法庭上,

    在没达成补偿协议,也拿不出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就把人房子给拆除了。拆除时,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还在场。之后,拆迁户诉至法院。法庭上,政府辩称未组织拆除行为,但拿不出证据证实。法院审理后判决拆除违法。
下面,圣运拆迁律师来说说这个案子。
 
    孔先生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有一套房。当地棚户区改造,这套房在拆迁范围内。
 
    在未与孔先生达成房屋补偿协议,也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区政府拆除了孔先生的房。拆除的时候,政府工作人员还在场。
 
    之后孔先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能够认定田家庵区政府负责本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孔先生也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其房屋被实施拆除时,舜耕镇政府及田家庵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场参加。
 
    另外,方先生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未果,孔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政府拆除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田家庵区政府辩称未组织实施该拆除行为,应当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实。但政府未提出,应当认定其组织实施了该房屋的拆除。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违法。
  
    区政府不服,上诉称拆除行为是由舜耕镇政府组织实施,自己不是实施主体。还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孔先生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范围内,不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适用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拆除的规定作为违法的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被拆除前,孔先生未收到书面限期拆除决定,而区政府于2013年公告对涉案地块进行征收,结合孔先生提交的照片,可以认定田家庵区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
 
    法院称,区政府虽否认其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其提交的公证书等不足以证明确系舜耕镇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法辨明由谁具体实施了拆除行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主体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拆除实施主体的,当事人仍应以该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从案件证据分析,法院认定区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并无不妥。
 
    “拆迁户面对政府各种不合法合规的拆迁行为,如果觉得损害到自己权益,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争取合法权益。具体情况拿不准的,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拆迁诉讼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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