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就被拆除,该找谁要补偿?

发布时间:2019-12-18 09:07:24 作者:圣运律师

当出现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即被拆除的情形时,拆迁户应当找谁要补偿呢?

    当出现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即被拆除的情形时,拆迁户应当找谁要补偿呢?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995号裁定书裁判精神为大家普法。

房屋被不明身份人拆除后
找谁负责?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征收集体土地。当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后,负责征地工作的具有拆除权限的部门,也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拆除,法院一般都会推定由该主体承担责任。

    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1337号判例也支持上述意见,明确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征地拆迁全过程均系行政职权行使的过程,即便是拆迁公司等组织实际承担了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也不能认为已经取得了独立的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资格,其实施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就被拆除
究竟该找谁补?

    在实践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往往不会亲自实施征收事宜,一般由乡镇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甚至是项目指挥部等单位具体实施,发生拆除后,县级以上政府常以“其他单位实施”来推脱。

    最高法判例认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仍然不能规避补偿安置义务。市、县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有确保拆迁户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协议的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至于市、县人民政府推脱已经授权给其他机构具体负责拆迁事宜,也不一定是真实授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实则是委托。

    也就是说,授权不可随意进行,如果没有相应级别规范性文件的支持,只能是委托,所谓的授权机关,要承担行政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授予前述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综上,拆迁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具有法定职权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遇到拆除不要慌,在行政法框架下,一定会有人对拆除行为负责。拆迁户要尽可能委托专业律师,找准争取合法权益对象,以获得最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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