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2 12:43:17 作者:圣运律师
将拆迁户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实施拆除,是部分拆迁方惯用的套路。有些拆迁户感到疑惑,自己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
将拆迁户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实施拆除,是部分拆迁方惯用的套路。有些拆迁户感到疑惑,自己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为什么一到拆迁时候就成了违建,而且只有“被拆除”这一条出路,显得极不公平。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就这一问题给大家普法。
基本案情
四川的周女士也遇到了上述情况。周女士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村有房屋一处。2018年,因项目建设,周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未见任何征地文件,周女士没有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不曾想,市自然资源局以周女士的房屋属于违建为由,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周女士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读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迅速研究了案情,并制订了办案计划。在本案中,周女士能否争取合法权益成功,有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第一,周女士的房屋建成于2004年,能否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
之所以要考虑这个问题,是因为市自然资源局以《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认为周女士的房屋不符合城乡规划。实践中,违法建筑的认定一般有三种情形,即使用土地不合法、违反城乡规划以及临时建筑超期。周女士的情况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但是,《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才实施,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即后形成的法律不能对先前的行为当然发生效力。市自然资源局不能直接依据该法认定周女士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至少,也要给周女士充足的时间补足相关手续。但在本案中,自房屋建成后长达15年的时间里,拆迁方都对房屋的情况不闻不问,到了拆迁时,突然作出拆除决定,对周女士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第二,即便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否一定要拆除?
这一问题十分具有典型性,在实践中,拆迁户的房屋一旦认定为违法建筑,仿佛都难逃拆除的命运,一些拆迁户甚至都默认了这一事实,实际上,这样的理解也是不正确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无其他改正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才可以限期拆除。周女士的房屋在自己的村落内,且已经居住多年,明显没有对城乡规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也没有达到一定要拆除的条件。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复议机关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周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寄语
王有银主任提醒,在拆迁过程中突然认定“违建”,大多具有非法拆除的目的。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遇到这种情况,拆迁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阐明法理,运用策略,以达到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