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村委会拆除了,该怎样进行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9-12-06 17:34:45 作者:圣运律师

实践中,有些村委会在拆迁工作中表现得非常积极,常常作出一些强制性行为,直接影响村民在拆迁过程中的财产利益

        实践中,有些村委会在拆迁工作中表现得非常积极,常常作出一些没有合法手续性行为,直接影响村民在拆迁过程中的财产利益,最典型的情况是,一旦补偿谈不拢,村委会就组织人员直接拆除房屋。那么,村委会有权这样做么?遇到这种情况,村民该怎样争取合法权益呢?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为大家普法。

法理阐述

        首先,拆迁户需要明确,村委会不具有拆除房屋的权力。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依据《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规定,拆除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或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由此可见,村委会并不具有拆除权力。

        其次,村委会拆除房屋具备怎样的案件性质。如果仅仅属于民事侵权,拆迁户后续的争取合法权益难度可能较高,还要考虑赔偿能力等方方面面的因素。

        因此,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拆除,要先将其推定为行政案件,这种推定也得到了司法系统的认可。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村委会能否作为拆除案件的行政诉讼被告?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从实践中看,可以起诉的行为主要包括:第一,村委会管理集体土地的行为,比如发包、调整村民承包地的行为;第二,收回宅基地的行为;第三,户口管理行为;第四,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村委会可以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行为。

二村委会不能作为拆除被告,那应当起诉谁?

        村委会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其自身有没有拆除的权力,在实践中,可以推定其接受了具有拆除权力的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拆迁户可以根据相关文件,了解负责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行政单位,提起诉讼进行争取合法权益。

争取合法权益胜案

        在圣运律师办理的案件中,也有这样的胜诉案例。浙江的刘先生被村委会通知,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需要进行拆除。刘先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自行腾退房屋,否则将被拆除。

        随后,街道办函告供电公司对刘先生的停止供电,村委会人员拆除了刘先生房屋电表,并在数日后拆除了刘先生的房屋。

        圣运律师认为,虽然村委会自认实施了电表拆除行为,但从街道办的函告中可以看出,街道办才是拆除工作的负责单位,应当推定拆除行为由街道办实施。除此之外,涉案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内,即便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街道办也不具有处置权限。且电表是刘先生的合法财产,街道办在拆除时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属于非法拆除。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寄语

        在拆迁争取合法权益中,不仅需要了解大量的拆迁法规,争取合法权益策略的选择也至关重要,这需要以大量的争取合法权益经验作为基础。因此,遇到侵权,拆迁户要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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