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判例!拆迁公司“拆错房”,区难辞其咎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19-12-02 13:18:03 作者:

有读者给圣运自媒体留言,“我的房子是被拆迁公司拆了算拆除吗?”“拆迁公司说是“误拆”了

        有读者给圣运自媒体留言,“我的房子是被拆迁公司拆了算拆除吗?”“拆迁公司说是“误拆”了,我能追究拆迁方的责任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征收该市榕门路某地段房屋,冯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因补偿问题,冯先生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5年6月,区政府向冯先生作出补偿决定,冯先生不服,拒绝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房搬迁。

       区政府所属该地块分指挥部选定立信公司负责搬迁房屋拆除工程。当年10月,立信公司在拆除已完成搬迁房屋时,将冯先生的房屋一并拆除。冯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人民政府将冯先生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支持了冯先生请求。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仅认定拆除涉案房屋的时间错误需要纠正,判决确认区政府将冯先生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湖区政府所属有关机构选定立信公司负责拆除征收范围内已完成搬迁的房屋,因涉案房屋尚未完成搬迁,东湖区政府应向立信公司提供准确信息,保证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被没有合法手续破坏。但东湖区政府违反前述行政义务,致使立信公司拆除榕门路5栋已完成搬迁房屋时,将未完成搬迁的冯先生房屋一并拆除,其应承担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确认区政府将冯先生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圣运律师说】

        该案为2016年江西省高院公布的8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参考之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且不得自行实施没有合法手续搬迁行为。本案中是否将冯先生房屋交付拆除的决定权,只有区政府可以享有,也只能由区政府依法行使。区政府将冯先生房屋与已完成搬迁房屋一道交给立信公司拆除,是违法行使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后果理应由东湖区政府承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提醒您,如遭遇拆迁方“踢皮球”或复杂情况,一定要积极启动法律程序争取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因房子拆没了而丧失争取合法权益信心。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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