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2 14:50:09 作者:圣运律师
案情概览 李先生是山东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种植绿化树木。2018年,李先生种植的树木被不明身份人员毁坏,由于侵害是
在庭审过程中,区公安局抗辩称,经其调查,未发现有相应的犯罪事实,且该局已经向李先生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该案是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李先生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权利,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圣运律师认为,该回复是针对李先生的报案作出的回复,并不是针对李先生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作出的回复,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出现行政违法,公安机关也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区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先生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因此,无论如何公安机关都应当将处理结果依法告知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在本案中,区公安局自始至终未对李先生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获得了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定期限,可以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此时,拆迁户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争取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提醒,在拆迁案件中,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明确拆除主体也是重要的争取合法权益策略,因此,拆迁户应当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依据和程序有所了解。当然,一旦牵扯到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该案件就具备了一定的复杂性,需要用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化解其中的矛盾。因此,遭遇拆除侵权,拆迁户要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得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