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2 14:48:53 作者:圣运律师
在拆迁过程中,不少被拆迁人有疑问: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直接实施拆除行为?首先什么是强制拆除决定? 根据《
被拆迁人有权对拆除决定提起诉讼。在提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拆除行为的,否则违法。
《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很清楚,即应当由行政机关先予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相较于其他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行为,由于房屋等不动产是被拆迁人的重要财产,价值较大且一旦被拆就不能被恢复,因此针对当事人的房屋的拆除行为,更要审慎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表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申请。
该《批复》着重强调了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期限拆除决定等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在诉讼案件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即属于诉讼中的“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情形。至于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上不得准许。非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前提也必须是“非诉”。
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被拆迁人如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作出后,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是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如直接作出“责成决定书”、“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书”等直接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