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以危房为由进行拆除,成为圣运律师维权过程中的常见情况。很多拆迁户存在疑虑,危房的认定早不来、晚不来,偏偏在自己的房子要被征
近来,以“危房”为由进行拆除,成为圣运律师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常见情况。很多拆迁户存在疑虑,“危房”的认定早不来、晚不来,偏偏在自己的房子要被征收的时候作出了,是不是只能等着被拆除,没有其他的办法了呢?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拆迁案例为大家普法。
【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补偿问题,迟迟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并将其张贴于涉案房屋外墙(但事后查明,涉案房屋处于无人居住状态)。4月28日,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王江超等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读】
以上案例反映的问题比较典型,王江超等人的争取合法权益能否成功,有三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在拆迁过程中,能否任意启动危房鉴定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这也意味着,拆迁方无法直接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当申请主体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被拆迁房屋成为“危房”,是否还要遵循征收程序?
“危房”不是违法建筑,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将其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因此,一旦进入征收程序,即便被认定为“危房”,也应当给予补偿,对其实施拆迁,应当按照征收程序进行,先补偿,后拆迁。
第三,将决定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是否保障了拆迁户的知情权?
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作出相关决定后,采取有效的送达方式,确保相对人了解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至关重要。本案中,区住建局将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在有其他方式送达行政文书的情况下,采取了留置送达方式,明显侵害了王江超等人的知情权。
最终,法院正是从以上三个方面判定区住建局拆除违法,撤销了其紧急避险决定。
【律师寄语】
除了“危房”拆除,拆迁方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套路。拆迁户要明确,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明确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征收原则。如果自己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补偿问题没解决的情况下,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拆除房屋,都可能是违法行为。拆迁户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积极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