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30 15:25:06 作者:圣运律师
有拆迁户咨询圣运律师:我的房屋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现在被拆除了,我这也没有任何证据,那么我还能胜诉并拿到赔偿吗? 其实这个问题
有拆迁户咨询圣运律师:“我的房屋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现在被拆除了,我这也没有任何证据,那么我还能胜诉并拿到赔偿吗?”
其实这个问题是很典型的,遭遇拆除,现场也没办法进行相关证据收集,这样不利的情况下如何获得行政赔偿?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大家进行解读。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在拆迁户申请赔偿的案件中,拆迁户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点:
1、政府机关或工作人员因为其自身的违法行为使拆迁户的利益遭受损失;
2、这个违法行为已经被相关政府的行政文书或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确认违法。
在此基础上,拆迁户便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知道了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之后,今天咱们就来讨论一下,在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中,拆迁户对具体损失没有什么证据,最终能否胜诉并拿到赔偿款。下面我们就通过圣运律师承办的案件,来给大家解答。
【以案说法】
本案当事人是浙江省某村一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王先生,其养殖场养殖了300多头猪和60多只边境牧羊犬,每年可收益近100万左右。2017年4月,养殖场所在的区域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被列入征地拆迁的范围。2017年5月,因未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一致,王先生一直未能就该养殖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8年3月,在未收到任何征收公告的前提下,该养殖场被非法拆除,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由于事发突然,王先生本人未进行拍照录像,养殖场内的财物也被压在了废墟下,无法确认具体损失。法院判决拆除违法后,王先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是一审法院以原告无法提供具体损失的证据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申请。因此,王先生遂委托圣运律师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办案策略】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圣运律师第一时间找到此法条,抓住第一审法院并未对具体事实情况尽到全面审查的错误,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后,圣运律师依据丰富的办案经验,更细致的查找到在养殖场违法拆除的过程中,拆除人员并未对养殖场内的财物及动物进行登记造册,运送他处存放,也没有通知拆迁户。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八条:“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在拆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当事人领取。”的规定,拆除人员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从而使拆迁户王先生不能进一步举证相关损失的具体情况,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应由拆除人员对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圣运律师根据法院确认违法的判决,以及主张原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遂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拆迁户王先生因此遭受的各种损失,并最终帮助王先生成功拿回应得的国家赔偿。
【圣运律师提醒】
1、在申请赔偿、补偿案件中,因拆除人员的原因导致拆迁户无法就损害情况提供证据的,应当由拆除人员就损害情况主张证明责任;
2、在拆除案件中,拆迁户最最最最重要的是保护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此基础上再展开证据的搜集与整理,同拆除人员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圣运律师依据丰富的办案经验,以组合拳的方式找到案件的违法点,“以打促谈”,给拆迁户积极寻求和政府公平协商的机会,最终为拆迁户争取较高的安置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