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2 10:12:35 作者:圣运律师
最近,有不少拆迁户咨询王有银主任:遭遇违法拆除后进行法律维权,到底能获赔多少?围绕大家都关心的这一话题,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
违法拆除的赔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确定的?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其次,在最高法公报案例“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赔偿案”后,最高法对于违法拆除的行政赔偿问题确立了明确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不能低于补偿标准。
一般而言,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等,当然还包括一笔额外的政策性奖励金。
因违法拆除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拆除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内物品损失是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拆迁户的房屋因拆除已经灭失,无法对房屋价值已经无法进行鉴定了。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户也不要觉得争取合法权益无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仍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被拆迁人作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拆除造成拆迁户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拆迁户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 拆迁户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拆迁方与拆迁户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方在无法律授权、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的情况下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行为,一经确认违法,拆迁户即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一般而言因违法拆除引发的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哪怕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王有银律师要提醒您的是,在现实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违法拆除赔偿争取合法权益涉及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遭遇较为复杂的拆除情况时,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助您及时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