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2 10:03:52 作者:圣运律师
征收方无视村民书面提出的对评估结果的异议,仍将房屋拆除,李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却被驳回起诉,随后李先生抓住评估公司针对异议迟延
河北李先生在某市有一套房屋, 2017年11月10日,征收方作出《关于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之后,征收方通过公证选定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为涉案征收补偿的评估机构。
一年后,评估公司就李先生涉案房屋作出估价报告,并于2018年11月20日送达了估价报告书,虽然李先生不服该估价报告并提出书面异议,但征收方还是于次月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
对李先生提出的估价报告书面异议的答复,评估公司一直拖延到2019年1月28日才作出,并于同年3月8日电话通知李先生去领取该答复。两个月后,李先生的涉案房屋被拆除。
李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法院认为,经释明李先生应以征收部门为被告但李先生拒绝变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起诉。随后李先生又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方辩称,案涉房屋评估程序合法,因李先生拒绝估价人员入户查勘,评估机构无法对案涉房屋室内装修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李先生收到估价报告后,向评估机构寄送了对其房产市场价值评估以及房屋定性(棚户区)有异议的说明,评估机构回复后,李先生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李先生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权利,但本案中补偿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评估机构于2019年1月28日方予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对基于该评估报告所作的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方对李先生案涉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征收拆迁中,征收方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权利未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争取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可以少走很多弯路。”王有银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