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2 10:01:18 作者:圣运律师
2009年,孙先生房屋所在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征收方却在十年后才实施征收,征收批复手续是否仍有效?且因孙先生未签协议,征收方直
孙先生是河南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一处。2009年4月20日,河南省政府批复同意征收方征收包括孙先生所在村部分集体土地,作为该县200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孙先生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在上述征地批复范围之内。
2010年12月4日,征收方制定征收土地公告,2010年12月15日,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是征收方并没有在2010年依据上述文件和公告对涉案房屋土地实施征收。2019年7月27日,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起对孙先生所在村组的房屋开展征收工作。由于对安置补偿不满意,孙先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10月2日,征收方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屋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
为了争取合法权益,孙先生立即委托律师,于2019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提交了河南省政府的用地批复、2010年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案房屋所在位置示意图作为证据。征收方辩称,其根据省政府的征收批复,有权发布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因孙先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拆除自己的房屋,严重影响到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为尽快实施该项目,征收方为了保障孙先生的合法权益,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丈量和评估,且在拆除前,房屋内的有用物品提前搬迁完毕,没有对孙先生造成任何损失。
孙先生认为,征地批文是2008年,应该是过期文件,征收方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除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并不具有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权力。征收方在相关机关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也没有与孙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亦没有对孙先生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且拆除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规定,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故被诉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也就是说征收方取得征收批准后,应及时实施征地工作,否则亦属违法。
“征收拆迁涉及的程序非常复杂,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建议村民在面对征收拆迁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王有银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