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虎离山?通知市民办理手续离家后拆除了房屋

发布时间:2020-11-12 09:44:12 作者:圣运律师

张先生居住了三十年的自建房面临拆迁,在协商中,征收方承诺补偿,并通知张先生前去加盖公章办理手续,不料趁张先生离开房屋时,征收方竟组

张先生居住了三十年的自建房面临拆迁,在协商中,征收方承诺补偿,并通知张先生前去加盖公章办理手续,不料趁张先生离开房屋时,征收方竟组织人员拆除房屋。张先生委托律师争取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张先生系原郑州铁路局职工,1989年,原郑州铁路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同意张先生使用铁路沿线的一处土地建房。随后,张先生取得建筑许可证,在该土地上建房。2018年9月10日,市政府下发通知,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同年10月19日,市政府与铁路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对铁路沿线绿化综合整治范围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的通告》。

 

随后,征收指挥部对张先生房屋进行了测量登记并制作了测量登记表,记载张先生房屋为砖混一层五栋、简房一栋,有建筑许可证。2019年6月12日,指挥部向张先生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张先生进行补偿。同日张先生被通知到征收方处办理加盖公章等相关手续,但张先生前往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征收方组织工作人员将张先生的涉案房屋拆除。

 

张先生不服,委托律师于2019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征收方以铁路沿线绿化综合整治为由,未经原告同意,未经补偿,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其拆除涉案房屋系落实市政府决策而实施的一种事实行为,属于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法院不应该对其进行合法性评价。且征收方作为市政府的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否则就会被追责,故被诉拆除行为是市政府作出的,征收方不是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征收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涉案房屋的具体拆除系市政府直接命令或者授意征收方实施的,且征收方也认可并未收到该指令,根据事实侵权行为“谁行为,谁被告”的基本原则,征收方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关于征收方所称其必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命令,否则就会被追责等,系行政系统内部的问题,不影响外部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院还认为涉案房屋被拆除前,征收方并未与张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拆除房屋也未获得张先生的同意。即便如征收方所称涉案房屋系铁路沿线绿化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予以拆除,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依法进行。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对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限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拆除。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违法拆除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村民在房屋面临征收拆迁时,第一时间请律师介入,帮助与征收方协商,同时应做好防止拆除的措施,在遭遇拆除时及时报警,做好取证工作。”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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