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要求: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4-11-15 16:21:54 作者:圣运律师

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类型●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要求●强拆举报材料怎么写。

#申请强制拆迁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吗,需要哪些证据#

当然可以。需要的证据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提交的证据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一)合作建房纠纷1、提供合作建房的书面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证明材料。2、出地一方的合作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3、出资一方应提供出资数额、资金到位时间等证明材料。4、提供房屋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房屋已建成并出售的,应提供收回资金数额及由谁占有和利润分配等证明材料。5、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二)商品房合同纠纷1、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2、预售方应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业执照。3、提供预售房建设情况及预购方预付房款数额等证明材料。4、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纠纷1、提供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书。2、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金数额、交付时间的证明材料,如收款收据等。3、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经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 料。4、提供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5、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四)房屋拆迁纠纷1、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时间等证明材料。2、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3、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及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数量等证明材料,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年龄等户籍证明材料。4、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包括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自投资金或单位投资金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5、不能签订书面拆迁协议的原因、理由及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材料。6、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简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有哪些要求#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土地拆迁款没给怎么写向信访局处理#

土地被征收,没有向涉及房屋拆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房屋拆迁款的,如果当地政府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或者到上一级政府的信访部门控告。控告材料应载明:双方当事人情况、房屋被拆迁时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公告内容、房屋拆迁补偿费落实情况和请求补偿事项等。

#土建工程你是做资料员的吗?#

土建工程的资料比较繁琐,首先在中标后根据中标通知书来提交开工报告,送检质量检验批,合格后签字有效。在开挖土建基础时验基坑、下垫层、普底板、底筋、柱筋和挂网后分层浇筑。这些都需要做资料。不知道你要找做资料员呢还是想去做土建资料员。

#早上4点左右从重庆沙坪坝小龙坎到江北机场打的要多久,费用多少呢#

早上4点这个时间还是属于夜间价格,沙坪坝小龙坎到江北机场打的要60左右,时间需要25分钟就可以到!

#水利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方式  公司对项目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对下属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对外包的项目也适用。所管理的范围含所有经公司投标的项目;管理的结构形式职能式管理,即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管职能范畴的事务,项目部(被管理者)根据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上报提供各项数据或根据目标管理要求达到或完善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目标  公司的目标管理分为:产值目标、效益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人事目标等等。目标的直接责任人为项目经理或项目实质负责人(下统称:项目负责人);  产值目标、效益目标由经营科在投标时制定,根据投标时单价或总价,综合考虑不平衡报价的因素及可能存在重大变更的项目进行  评估确定(按工程量清单列出各项目利润,并设置投标时预计将有较大项目变更),经公司高层负责人一起讨论后确定,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由工程科定人跟踪相关目标执行情况。  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在项目部组建时制定,根据业主要求及项目实施性施工方案和以往类似工程的经验,综合考虑各种的不确定因素评估确定,同产值目标、效益目标一起讨论后确定,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由工程科定人跟踪相关目标执行情况。  人事目标:即项目部实施工过程中,人才的培养和各种证书的考取目标(是不是要制定,可以作为鼓励措施)  上述目标与项目负责人的收入挂钩,各项权重由公司定。按目标的实现%比进行对现收入,考虑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即质量、安全目标不能实现只能拿基本工资,效益部分全部取消。  外包项目(含挂靠)实行上述目标,质量、安全确保时,按外包的费率适当提高收取。建议减少挂靠项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项目部中所有资金来往都通过公司,项目部日常开支所需的资金采用到公司经审批实报制,进入项目部成本。项目工程款收入由项目部自行向业主申报,资金进入公司,班组支出结算由班组申报,项目部复核,工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的程序支付。  第四章 项目的日常管理  项目部日常管理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制定原则性的规定。  第五章 月报表(另制表)  附1、月进度报表  2、月质量报表  3、月安全报表  4、工程进度款申报(上报业主复印件)  5、班组支付申报表

#求一份机械加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购置(租赁) 1、进入工地的机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2、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在使用的机械设备。 3、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4、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 二、安装(拆除) 1、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2、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命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3、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二手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4、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4)安装操作规程;(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7)其他注意事项 5、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活动。 6、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7、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三、验收检测 1、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合同或任务书 (2)、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3)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四、使用 1、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机械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 3、 非机具工操作要追查责任者,并按公司规定处理。 五、保养 1、定期保养的目的:机械设备正确合理的使用和精心及时的维修保养,其目的在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和不应有的机械事故。 2、 保养作业项目:清洁、润滑、调整、坚固、防腐等。 六、维修改造 1、小修:小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日常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简单修复少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性能。 2、项修:项修是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对状态劣化已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项目,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修理,项修时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修理和校正,从而恢复所修复部分的性能和精度,以保证机械在整个大修间隔内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的工作性能。 3、大修:设备大修是机械在寿命期内周期性的彻底检查,和恢复性修理,大修时,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用的零件,修理设备的电气系统,修理设备的附件以及翻新外观等,从而达到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规定、技术性能和精度。 七、报废的规定和要求 当设备不能大修时、没有修理的价值时。机械安全基本要求机械设备在规定的整个使用期内,不得发生由于机械设备自身缺陷所引起的、目前已为人们认识的各类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和对健康造成损害的职业病,避免给操作者带来不必要的体力消耗、精神紧张和疲劳。无论是机器预定功能的设计还是安全防护的设计,都应该遵循以下两个基本途径:选用适当的设计结构,尽可能避免危险或减小风险;通过减少对操作者涉入危险区的需要,限制人们面临危险。1.足够的抗破坏能力、良好的可靠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1)合理的机械结构型式。机械设备的结构型式一定要与其执行的预定功能相适宜,不能因结构设计不合理而造成机械正常运行时的障碍、卡塞或松脱;不能因元件或软件的暇疵而引起微机数据的丢失或死机;不能发生任何能够预计到的与机械设备的设计不合理的有关事件。(2)足够的抗破坏能力。机械的各组成受力零部件及其连接,应满足完成预定最大载荷的足够强度、刚度和构件稳定性,在正常作业期间不应发生由于应力或工作循环次数产生断裂破碎或疲劳破坏、过度变形或垮塌;还必须考虑在此前提下机械设备的整体抗倾覆或防风抗滑的稳定性,特别是那些由于有预期载荷作用或自身质量分布不均的机械及那些可在轨道或路面行驶的机械,应保证在运输、运行、振动或有外力作用下不致发生倾覆,防止由于运行失控而产生不应有的位移。(3)对使用环境具有足够的适应能力。机械设备必须对其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气压、风载、雨雪、振动、负载、静电、磁场和电场、辐射、粉尘、微生物、动物、腐蚀介质等)具有足够的适应能力,特别是抗腐蚀或空蚀,耐老化磨损,抗干扰的能力,不致由于电气元件产生绝缘破坏,使控制系统零部件临时或永久失效,或由于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的影响而造成事故。(4)提高机械的可靠性。可靠性是指机器或其零部件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和规定期限内,执行规定功能而不出现故障的能力。传统机械设计只按产品的性能指标进行设计,而可靠性设计除要保证性能指标外,还要保证产品的可靠性指标,即产品的无故障性、耐久性、维修性、可用性和经济性等,可靠性是体现产品耐用和可靠程度的一种性能,与安全有直接关系。2.不得产生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1)有毒有害物质。应采用对人无害的材料和物质(包括机械自身的各种材料、加工原材料、中间或最终产品、添加物、润滑剂、清洗剂,以及与工作介质或环境介质反应的生成物及废弃物)。对不可避免的毒害物(例如粉尘、有毒物、辐射、放射性、腐蚀等),应在设计时考虑采取密闭、排放(或吸收)、隔离、净化等措施。在人员合理暴露的场所,其成分、浓度应低于产品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构成对人体健康的有害作用,也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2)预防物理性危害。机械产生的噪声、振动、过热和过低温度等指标,都必须控制在低于产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允许指标,防止对人的心理及生理危害。(3)防火防爆。有可燃气体、液体、蒸气、粉尘或其他易燃易爆或发火性物质的机械生产设备,应在设计时考虑防止跑、冒、滴、漏,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避免或消除摩擦撞击、电火花和静电积聚等,防止由此造成的火灾或爆炸危险。3.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 任何机械都有这样那样的危险,当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时,生产对象(各种物料)、环境条件以及操作人员处于动态结合情况下的危险性就更大。只要存在危险,即使操作者受过良好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有完善的规程,也不能完全避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的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可靠的物质屏障,即在机械上配置一种或多种专门用于保护人的安全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设备或操作的某些环节出现问题时,靠机械自身的各种安全技术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危险性大或事故率高的生产设备,必须在出厂时配备好安全防护装置。4.履行安全人机学的要求人机界面是指在机器上人、机进行信息交流和相互作用的界面。显示装置、控制(操纵)装置、人的作业空间和位置以及作业环境,是人机要求集中体现之处,应满足人体测量参数、人体的结构特性和机能特性、生理和心理条件,合乎卫生要求。其目的是保证人能安全、准确、高效、舒适地工作,减少差错,避免危险。5.维修的安全性(1)机械的可维修性。机器出现故障后,在规定的条件下,按规定程序或手段实施维修,可以保持或恢复其执行预定功能状态,这就是机器的可维修性。设备的故障会造成机器预定功能丧失,给工作带来损失,而危险故障还会引发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了危险故障,恢复安全功能,就等于消除了安全隐患。(2)维修作业的安全。在按规定程序实施维修时,应能保证人员的安全。由于维修作业是不同于正常操作的特殊作业,往往采用一些超常规的做法,如移开防护装置,或是使安全装置不起作用。为了避免或减少维修伤害事故,应在控制系统设置维修操作模式;从检查和维修角度,在结构设计上考虑内部零件的可接近性;必要时,应随设备提供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在较笨重的零部件上,还应考虑方便吊装的设计。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程序2、范围:适用于公司机械设备操作管理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机械设备使用单位4、程序:4.1. 生产操作的设备,均应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防火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并要经常教育工人贯彻执行。4.2. 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4.3.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以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的观点来确定技术方案,在可能范围内力求达到机械化和自动化。4.4. 在有毒气体或粉尘的生产过程,其所有的设备建造应尽量使之密闭化。4.5. 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以及其它机械对人体有发生伤害的部分,都要设有安全装置。4.5.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要安设安全装置。4.5.2要切实做到不因安全装置缺陷或失效而造成事故。4.6. 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开闭装置,闸板和附属设备,应有0.6米以上的走台,走台上应围有高1米以上的坚固可靠的栏杆。4.7. 电动机及动力传动装置中,人员可能接触的部分,应围以坚固的金属栅栏或罩子。4.8. 设备的拆卸、贮槽顶部走台、通道、楼梯及其它使工作人员有坠落危险的场所,须设置坚固的围栅、扶栏或盖子。4.9. 发现操作的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4.10. 机械设备在停车机械扫除、加油、检查、修理时,为防止他人启动,发生意外,应有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明显标志。4.11. 机械在转动时禁止做以下工作:4.11.1用手拿拭布清扫轴或轴头转动部分。4.11.2取下或停用安全装置及设施。4.11.3进行安装、拆卸、修理等工作。4.11.4向转动轮结合处浇抹润滑油。4.12. 使用的活门及其它所有计量仪器均应设置在照明充足的适宜地点,以便操作、观察和检修。4.13. 使用的活门及其它调整装置,要便于操纵管理,反扣活门或经常关闭的活门和闸板应挂上明显的标志。4.14. 被切断的与生产系统相连的管道应上好盲板,并挂上明显的标志。4.15. 为防止可燃性气体产生爆炸应注意检查:4.15.1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的严密程度,要达到防止泄漏的基本要求。4.15.2在可燃性气体管道的厂房内、应保证充分的换气,禁止随意动火。4.15.3不允许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产生负压。4.15.4含有可燃性气体的管道、设备,停车修理前必须进行置换,分析合格。4.16. 开停车时必须作好检查与联系工作,在确认无问题后按规定进行开停车。4.17. 检修后的设备开车,按《安全生产检修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4.18. 基建部门设备试车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设备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规范,要知道试车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合格的操作人员在试车指挥者现场指挥下,方可进行试车。新安装的基建设备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空转,合格后方能带负荷试车。冲压机械安全操作与管理冲压加工是利用金属模具将钢材或坯料分离或变形的工艺方法。具有操作简单、生产效率高、尺寸和形状精度高、能冲制复杂零件、容易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等优点。广泛应用于汽车、拖拉机、电机、电器仪表、轻工等制造行业中。一、冲压机床的安全防护装置冲压机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指滑块下行时,设法将危险区与操作者的手隔开,或用强制的方法将操作者的手拨出危险区的安全装置。常用的防护装置有防护栅栏、拨手式防护装置等(参见机械工业部1985年5月颁发的《冲压安全管理规程》)。1. 栅栏式防护装置是在压力机上加防护栅栏,使操作者与危险区或被保护区隔开。防护栅栏随压力机的滑块运动,当滑块下行时,栅栏随之下行,使操作者与冲模隔开,从而保护操作者的安全。2. 拨手式防护装置 拨手式防护装置是在冲压时,将操作者的手强制脱离危险区的一种安全装置。它通过一个带有橡皮的杆子,在滑块下行程时,将手推出或拨出危险区。这种防护装置结构简单,但其作用力较大,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推开作用的可靠保护较滞后。新式拨手装置与控制系统联锁,拨手装置不工作,压力机也不能工作。3. 红外防护装置由发光源发出不可见的红外线,不经过光学透镜聚光,而直接辐射出来。接收器也不经过光学透镜聚光,而直接接受红外光。可有效防止身体接近危险区。冲压机安全防护装置种类很多,除上所述外,还有牵手式安全防护装置,触感联锁安全防护装置,双手操作安全防护装置等。二、冲压机床的进出料装置设置冲压机床进出料装置,实现进出料机械化、自动化,是提高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简易送出料装置,也能起到保证作用。1. 手动安全工具在中型冲压机上,如不能采用机械化送料,则可用手动工具送料、取料,使冲压工双手完全不接触危险区。 手动工具有机械式的镊子、钳子、钩子、真空吸盘、气动夹钳等。2. 简易手工送料装置只要用手推动坯料,使坯料沿着导板滑入凹模,即达到送料的目的。3.机械输料装置机械进出料装置结构简单,动作准确,操作方便,保障安全,还能提高产量,应推广使用。三、管理措施要实现冲压安全,除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外,还必须采取各种管理措施,主要有:1.建立工艺管理制度。生产要在工艺文件指导下进行,文件要有安全内容,在工艺操作卡上必须明确注上冲模安全状况、编号,配备的安全工具名称、编号等。有了这些具体明确的工艺文件作为生产依据,才能防止各种由于无章可循或工艺纪律不明等原因而造成的伤害事故。2.建立冲压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冲压设备出现故障,安全防护装置失灵,都可能是造成工人伤亡事故的物质条件。因此,要建立冲压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的维护和保养制度,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操纵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电器和主要的紧固件等,观察运转中有无特殊声响或其他异常情况,发现故障和隐患应立即停机修理,严禁“带病”运行。3.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认真执行。要坚决制止违章现象,对于因违章而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者要根据责任制度给予教育和严肃处理。4. 冲压机的安全操作。工作前,首先要仔细检查操纵机构是否灵活、可靠,紧固件有无松动。特别是注意操纵系统的弹簧有无失效或断裂现象。空载试验机器的运转是否正常,滑块单动运动是否有迟滞或连冲现象,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手工送取单个坯料时,必须使用合适的专用工具。应在工作中自始至终地使用安全装置。工作中发现机器运转声音不正常,产生连冲、操纵不灵或电气故障,应立即停车检修。冲压机使用脚踏开关时,必须加设防护挡板。当滑块启动后,脚必须立即离开踏板。 在机器运转过程中,严禁到转动部位检查与修理。调整、修理和清理模具,必须在停车后进行。工作结束后,关掉电动机,整理工作地点,清理冲压机工作台,给冲压机加油,揩净机床及冲模,并在冲模和滑块的导板上涂油。工作全部完毕,把踏板移到空档或把踏板锁住。

#如何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  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区域联动、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市政府明确的“严禁有一辆超限车辆上路进城;严禁有一辆超标车辆出厂进出施工工地;严禁有一辆加装厢板车辆上路;严禁有一处放松治超标准;严禁有一名执法人员违纪违法;严禁有一人打招呼、说人情,破坏治超环境”“六个严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入推进我县治超工作。县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交通、公路、交警、公安、城管、水利、住建、工信、工业集中区、工商、质检、安监、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和所有乡镇等治超成员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调度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治超工作机制,确保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县治超办作为县政府专门设立的治超工作统筹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治超组织协调作用,为各治超成员单位落实治超职责做好组织与协调服务工作。  二、明确治理任务,细化工作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向涉超源头企业派驻执法人员,对企业装载源头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企业整改达标;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信息,配合开展非法改拼装车辆查处工作。交通路政部门负责S302沿线及周边地区农村货运车辆运输覆盖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督促上路车辆必须覆盖且不得超限超载;积极督导各乡镇履行治超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和货运车辆改拼装的切割工作。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地的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对项目业主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工整顿。  2、县公路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交警、运管、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对出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改拼装、农村货运车辆未覆盖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牵头负责治超检测站超限超载治理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管制通行标准,加强对石龟山大桥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交通管制工作,协同查处超限超载车辆。  3、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非法改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对发现的非法改拼装车辆及时予以扣证和处罚,并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恢复原状。对逾期未自行恢复原状的车辆,由交通运管、公路路政部门强制恢复;组织下属各中队开展网格化的治超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在重点时段、重要路段与公路、交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抽调专门力量配合开展丁家渡检测站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挥、引导路面执法中发现的超载嫌疑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进行检测。  4、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治超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派驻公安执法人员维持治超检测站的治安秩序。  5、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运砂卵码头专项清理工作,对长期超限超载配载的砂石场所进行处罚和停业整改。  6、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园区建设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工整改。  7、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及大鲸港建成区的渣土车辆运输的强制覆盖工作;负责对城区渣土公司及其所属的渣土运输车辆、渣土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管理,逐步推行平推式密闭环保顶盖,今后对不符合渣土运输要求的车辆不得涂刷渣土运输标志、不得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对渣土公司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营运资格。  8、县工商局负责查处买卖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拼装车辆企业,依法吊销非法改拼装车辆企业的营业执照。  9、县质监局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严格检查从事改拼装车辆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10、县安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企业不符合安全装载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1、县财政局负责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12、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的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工整改;负责协助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本辖区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  13、县工信局负责涉超源头企业的治超宣传,协助县交通部门开展源头企业的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对涉超源头企业履行治超责任不力的,责令停产整顿。  14、县监察局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  15、各乡镇负责开展本辖区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以村、组为单位,建立网格化的治超管理网络;对货运源头、货运车辆加强管理,完善农村公路限行设施,禁止超限超载、非法改拼装车辆上路行驶。  三、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长效机制。  1、建立联合治超机制。  建立由县政府办牵头,各治超成员单位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制定工作措施。  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对治超源头区域、重点路段的管理力度,建立区域联动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技术措施,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取缔非法改装行为,重点打击超限超载、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交警各中队要加强路面巡查,严格落实公路治超的网格化治超处罚工作,确保治超工作在全县范围内整体覆盖、不留死角。  2、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县交通、工信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企业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对顶春建材、南方水泥、晋煤金牛、正园饲料、湘北饲料等重点源头企业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源头监控,对其他12家涉超企业进行巡查监管,既保证货车运输出厂不超限超载,也要保证原材料运输进厂不超限超载。顶春建材、南方水泥、晋煤金牛等重点企业派遣驻厂监管人员5人以上,并通过联网对接建立视频监控平台。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10%的货运源头企业,要向社会予以公布,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地的超限超载运输整治力度。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做到“四个一律”:即一律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一律不得违规装载建筑材料、预制件、渣土废弃物等;一律不得使用非法改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一律不得让履带式工程车上路行驶。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必须与施工、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签订治超目标责任书,新开工项目要将治超规定要求列入承包及运输合同条款,因监管督促不力造成治超执法难以到位的,项目业主承担兜底责任。项目施工、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治超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有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项目施工工地一律设置1块以上治超工作宣传牌,安排2—3名治超协管员;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1名以上治超监管员,要向社会公开公示,对所监管的工地实行巡回暗访督查。  县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渣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对县城及大鲸港建成区的渣土车实行全方位、全流程、无缝隙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对渣土车辆未覆盖运输或车厢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采取重罚、停运整改、吊销营运资格等措施,坚决杜绝城区渣土车超限超载、无序运输。对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复出现违规现象的渣土运输公司,依法取消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特许经营权,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  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水运砂卵码头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县重要水运砂卵码头要实现全天候驻守监管,所有水运砂卵码头必须安装固定磅秤。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或未覆盖运输的,采取重罚、停运整改、吊销营运资格等措施,坚决杜绝砂卵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无序运输。对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复出现违规现象的水运砂石码头,依法取消该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特许经营权。  县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冲关闯关专项整治工作。要成立冲关闯关事后打击组,对已冲关闯关的车辆实施事后打击,决不让一辆冲关闯关者逍遥法外;对逃避治超站检查,不听从治超人员现场指挥、逆行或不按车道行驶冲关闯关的,一律进行非现场执法,适用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治安拘留的一律给予治安拘留。县公安交警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检验,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对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一律对驾驶人记扣分,情节严重的注销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后予以降级。  县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水运码头、砂卵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对多次出现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问题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3、建立定点检测和路面执法工作机制。  大力加强定点检测和流动治超工作。县交警、公路、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以治超站点为依托,通过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同配合加大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力度,共同做好治超工作。县公路、交警、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站点检测的工作要求,派驻力量按照“四班三运转”的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其中,公路执法人员22名(协警8名),交警执法人员4名,治安执法人员1名,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维持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坚决打击带车、闯岗和在超限检测站附近集结闯站、阻塞交通等违法行为。进驻治超检测站点的人员纳入治超站点管理,严格落实奖惩并纳入年终考核。  大力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整治工作。县公路部门牵头,运管、交警部门抽调足够力量加强流动治超工作,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和路面扬撒污染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灵活确定执法时间、执法路段,确保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对公路路面上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嫌疑车辆,县交警部门应指挥引导其就近进行检测,确认超载的,依法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扣留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对已确认的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政部门应责令停驶,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大力加强改拼装货运车辆的整治工作。对发现有改拼装嫌疑的货车,县公安交警部门一律先扣留车辆与驾驶证。属于非法改装货车的,一律责令现场拆解、恢复原状;属于拼装车辆,监督拆除或解体。对“二次切割”者,实施扣分、扣证双重处罚措施,顶格予以重罚。  四、建立治超执法人员长效管理机制。  县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建立治超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执法资格确认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一个月的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执法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治超工作;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的内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力度,并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加大对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执法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清退。  五、建立治超工作信息化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超限超载运输数据库,由县治超办对数据进行分析、分类,定期向有关部门抄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违法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货物装载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源头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建立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治超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县治超办负责组织,按源头监管、站点检测、桥梁管制、流动治超、网格执法、农村公路治超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定期在手机报上公布考核结果。出现下列情况的,采取责任倒查的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实行追究:源头企业货运车辆运输超限超载的;一天内连续发现多台次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运输未进行覆盖的;一天内连续发现多台次施工工地货运车辆对外运输超限超载或未覆盖运输的;检测站或管制点对违规车辆应依法处置而未处置的;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各乡镇主要干道一天内连续发现多台次违规车辆未进行处置的;被省、市督导组或暗访组通报的;其他违规现象未得到及时处置的。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是约谈制度。县治超办将根据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每个季度进行排队打分,排名垫底的单位分管负责人,由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进行约谈;半年度排名垫底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进行约谈。二是奖惩制度。乡镇治超工作考核与交通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挂钩,年末排名垫底的乡镇一律停止拨付交通项目补助资金;排名垫底、影响到我县在省、市排名的治超责任单位,治超工作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和个人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并责成监察部门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七、建立治超工作举报奖励机制。  对举报超限运输车辆和相关生产经营、车辆改装企业的,县治超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要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八、建立治超工作监督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治超责任单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完成治超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治超办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货源地、涉超源头企业、车辆改装或拼装企业、丁家渡治超检测站、石龟山管制点流动治超及乡镇、交警大队下属各中队治超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治超执法机构对查处的超限运输车辆、装载货源地、行驶路线等信息进行登记,上报县治超办。县治超办对上报的治超信息进行分析,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的,送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把治超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安排,保障治理经费,落实治理责任,狠抓源头治理,强化执法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房屋装修 承重墙拆不得 近日来,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多次接到市民关于房屋装修过程中拆除墙体的举报。支队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发现不少市民拆除的是承重墙。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而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则是: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对建设单位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支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装修过程中,随意拆除墙体的行为要不得!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拨打支队热线电话7323087。吧 到这里看看就知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我也想看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找了半天也没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真难找啊,网上有很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讲的都不是很详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我来说很重要,一定要好的 正规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后来在这里找到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你也去看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吧。很全的,有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都是通过网友介绍的,真的是很不错可以帮到你这里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啊,这里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我还是找不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网址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谁要是可以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就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网址吧,谢谢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啊,这里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我还是找不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网址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谁要是可以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就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网址吧,谢谢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挺不容易的啊,谢谢了呢啊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内容

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要求

强拆举报材料怎么写

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类型

强拆 举报

关于强拆的举报信范文

举报强拆找什么部门

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要求

强拆怎么举报最有效

强拆举报电话是多少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强拆举报材料范文,强拆举报材料范文怎么写: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强拆需要什么证据材料,强拆需要手续吗: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强拆需要什么部门鉴定,强拆需要什么部门鉴定材料: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违法强拆案例分享材料,违法强拆案例分享材料范文: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行政强拆案例评析材料,行政强拆案例评析材料范文: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房屋被强拆信访范文,房屋被强拆信访材料怎么写范文: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违建强拆赔偿案例分享,违建强拆赔偿案例分享材料: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强拆违法案例分享材料,强拆违法案例分享材料范文: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房屋纠纷起诉申诉,对拆迁补偿不服的申诉材料: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行政复议强拆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强拆证据材料有哪些: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强拆判刑案例分享材料,强拆判刑案例分享材料范文: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强拆举报材料怎么写的(强拆举报材料怎么写的范文)

强拆举报材料(强拆举报材料怎么写范文)

强拆需要什么物资(强拆需要什么物资和材料)

强拆需要什么证据(强拆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反映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材料,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向哪个部门举报: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209国道拆迁补偿,呼和浩特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材料: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回民区拆迁补偿,呼和浩特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材料: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违法强拆案例分享(违法强拆案例分享材料)

行政强拆案例评析(行政强拆案例评析材料)

来源:中国法院网-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强拆举报材料有哪些内容

投稿:戴安雅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