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8 14:38:28 作者:圣运律师
李某在一座七层楼房的第一层拥有一套房屋,征收方在与李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该楼房二层以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李某认为自
李某在郑州市某区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一座七层楼房的一层。2016年11月9日,区政府作出《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李某的房屋处在被征收范围之内。2017年6月5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李某涉案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李某因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满意,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7年11月区政府委托拆迁公司对涉案楼房二层以上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了拆除。
李某认为区政府对其所处楼房进行拆除的行为,破坏了楼房的整体结构,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用水、用电,并损坏了房屋和财物,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拆除楼房时没有合法手续停电停水行为以及损坏李某房屋和财物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辩称,对李某同楼居住的被征收人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是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了补偿义务之后的合法拆除行为,且拆除行为并未对李某的房屋造成破坏。当时整个片区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已经完成签约和搬迁,李某也早已不在此居住,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亦不存在李某所称的以逼迫形式,没有合法手续断水、断电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起诉时,其涉案房屋虽未被直接拆除,但其房屋二层以上部分已被拆除,该拆除行为不仅造成周边环境的恶化,而且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区政府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供水供电而保证李某对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最终法院判决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
随后,李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只对区政府的停水停电行为确认违法,对李某要求的确认区政府损坏房屋和财产的行为是否违法并未提及。
二审法院认为,在李某未与区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李某对其涉案房屋仍享有正常、合法使用的权利。区政府在对其房屋二层以上部分拆除的过程中,造成周边环境的恶化和供水供电设施损坏,致使李某已经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且区政府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二审法院还认为,李某的房屋位于一座七层楼房的底层,区政府拆除二层以上房屋的行为,实际上包含损坏有李某对房屋共有部分的权益,在对楼房的二层以上进行拆除时,也必然对房屋结构及居住安全造成损坏。故应对区政府损坏李某房屋的违法性予以确认。最终法院确认区政府拆除楼房时没有合法手续停电停水行为以及损坏李某房屋和财物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公民对房屋不仅仅享有所有权,同时还享有使用权,公民也正是通过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才使所有权得以体现。本案中,区政府拆除其相邻房屋时造成供水供电的设施损坏,使李某房屋丧失了正常居住的功能,侵害了李某对房屋享有的使用权。
“在被征收方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有时会采取各种措施妨碍被征收方正常的居住生活,以达到征收拆迁的目的,遇到这种复杂的情况时,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争取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