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层自建房被拆除只补偿45万?起诉后最终获赔282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0-10-28 14:35:25 作者:圣运律师

三层自建房面临拆迁,因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李先生一直未签协议,随后房屋被征收方拆除,而征收方仅补偿45万余元。李先生通过信

    三层自建房面临拆迁,因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李先生一直未签协议,随后房屋被征收方拆除,而征收方仅补偿45万余元。李先生通过信访却未能得到合理赔偿,无奈之下,李先生委托律师帮助争取合法权益,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获得282万余元的赔偿。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郑州的李先生在某村拥有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有三层房屋,房屋实际占地面积222.775平方米,其中房屋有证面积共计660平方米,超出使用权范围的房屋面积共计8.33平方米。

    2014年10月,上述村庄启动村庄改造工作,村委会讨论通过《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征收方备案,该补偿安置方案的安置对象为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安置方式为选择回迁房屋安置或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之一。

    根据上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李先生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符合一人口安置140+70平方米安置房的政策。2017年5月15日,征收方张贴《通告》要求相关权利人配合做好征迁工作,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没有自拆的,将依法组织拆除。2017年5月17日,李先生的涉案房屋被拆除。随后,李先生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申请,但被拒绝受理。

    李先生不服,向律师咨询争取合法权益事宜。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2019年3月27日,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征收方拆除李先生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征收方竟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涉案房屋的拆除主体是村委会,且李先生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拆迁安置方案规定的应安置房屋面积,只能对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45.7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征收方应对违法拆除李先生涉案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李先生与征收方均提交了《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补偿依据,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关于被安置村民放弃安置房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标准,能够比较客观的体现当地村庄改造安置房的实际价值。

    法院认为,李先生的房屋有证面积为660平方米,超出使用权范围的房屋面积为8.33平方米,因此涉案房屋的直接损失计算,参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标准4200元/平方米,能够比较充分的体现李先生房屋的合法权益,涉案房屋证外面积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地上附属物损失,可以参照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李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2.5万元。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征收拆迁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保障被征收拆迁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房屋被征收拆除,争取合法权益之路难免会耗时耗力,而了解法律法规,选对争取合法权益方式,关系到拆迁户能否尽早获得合理补偿或赔偿,因此,及时向律师咨询尤为重要,可以少走很多弯路。”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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