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8 14:01:58 作者:圣运律师
342平方米的两层商铺被征收,市民不满补偿拒签协议,其后商铺却被供电公司断了电,无法正常经营,最后征收方直接拆除了商铺。市民起诉
李先生在河南某市拥有一套两层商铺,房屋面积342.38平方米。2018年9月11日,征收方作出关于征收XX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决定》,同年12月14日,征收方发布征收公告,开始实施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李先生的涉案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
其后,经征收方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李先生房屋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李先生认为补偿太低,与征收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5月6日,征收方作出通知要求区供电公司对包括李先生在内的68户进行停止供电。2019年10月13日,征收方组织人员对李先生房屋实施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
李先生不服,委托律师帮助争取合法权益,2020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拆除涉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李先生认为,因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其合法拥有的商铺被征收,但因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低,其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在此情况下,采取断电、堵路等方式阻碍商铺的正常经营,且对房屋进行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
征收方辩称,其未对李先生被征收房屋采取骚扰、断电、堵路等方式阻碍其商铺正常经营,而是征收方在与其邻居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拆除其房屋后留下的砖块等垃圾阻碍了其通行,征收方在为李先生房屋征收已经准备好充足资金的前提下,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拆除合法有据。
而李先生表示,征收方账户是否真的存在2800万元,被告没有提供银行的流水,无法证实,即便是资金充足,也不能代表可以实施拆除。
法院认为,征收方在举证答辩时认可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拆除,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却又极力否认系被告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对于被告这种前后不一的行为应当予以指正。
同时法院认为,征收方在没有与李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安置补偿,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情况下,指示供电公司停止供电,并直接组织对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且拆除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规定,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因此,被诉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拆除李先生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征补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迁,为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被征收人在遭遇类似情况时,一定要想办法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并及时向律师咨询求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