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1 17:22:14 作者:圣运律师
「湖北胜诉案例」补偿安置协议不合理,不搬走就强拆?,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孟祺洪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当事人的房屋在遇到征收过程中,某府作为征收主体,同时委托某村村委会将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案件。并且在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该房屋被相
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孟祺洪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当事人的房屋在遇到征收过程中,某府作为征收主体,同时委托某村村委会将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案件。并且在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该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同时对于所安置的安置房面积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那么在遇到这么复杂的案件情况时我们老百姓该怎么做,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该问题呢,下面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跟您聊一聊。
案件事实
胡先生是湖北省某市的居民,胡先生的房屋由于涉及到土地征收,该乡某府和该村村委会向胡先生作出《搬迁催告书》,载明:“胡先生,你于2022年3月与甲方乡某府、乙方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收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补偿款已于 2022年3月足额兑付至你的农业银行市民卡。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现通知你于五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予征收实施单位。逾期仍未搬迁的,我方将依法处置。”但由于该协议中写明的安置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胡先生拒绝搬迁,案涉房屋于2023年10月被全部拆除。
胡先生对此十分不满,决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最终决定选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孟祺洪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风采
孟祺洪律师在接到胡先生的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针对案件情况做了一次详细的分析,同时把所有的证据都做了完整的证据清单和证据目录,并且将所有证据都做了留存,做完这些工作后孟祺洪律师立刻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某区人民法院确认某府强制拆除胡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孟祺洪律师针对某府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证据一三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二对征收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房屋面积测量表及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目的不认可,在胡先生签订该份协议后,案涉房屋有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同时对于所安置的安置房面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胡先生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的质证意见和代理词,最终经过漫长的庭审,某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府强制拆除胡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孟祺洪律师运用其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快速的临场应变能力帮助胡先生取得此次的完胜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特殊情况下,违约方仍然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超过3%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依约定不再另行支付购房款,而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人因违约造成原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从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的,计算房屋补偿价款的房屋面积应当以建成后的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房屋党委应当以起诉时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的时常单价为准
一、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1、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
如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不仅对补偿方式、安置房屋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协议的标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标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特殊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解释》将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对该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属于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就是债权物权化。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迁人出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标的物补偿安置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即使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也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
2、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一般是要执行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执行的,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安置补偿协议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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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湖北胜诉案例」补偿安置协议不合理,不搬走就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