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所面临的风险,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11 09:43:03 作者:圣运律师

强制拆迁所面临的风险,(一)不予受理的风险《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

一、强制拆迁所面临的风险

(一)不予受理的风险

《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形式要件的审查,若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全,应当限期补正。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形式要件外,《规定》在申请期限上也作出了限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准予执行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对于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过去,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出台后,加入了正当程序、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大大加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充分体现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

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形,法院以此作为审查是否准予执行的标准,进一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组织听证时,除要求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往往还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虽不违反法定程序,但是补偿决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就可能裁定不准予执行。

(三)实施强拆过程中的风险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一是考虑法院的执行能力问题;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更容易控制风险。但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强制拆迁是个烫手的山芋,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时将面对更加激化的矛盾,极易引发暴力冲突和诉讼风险。

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政府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这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话、沟通路径已全部关闭。在这样对抗的情境中实施强拆本就困难重重。实践中,经常出现强制拆除房屋后,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因强拆导致的财产损失。甚至有一些被执行人主张房屋中有大量金条、现金遗失,要求巨额赔偿。此外,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也极大地影响强制拆迁的效果。在工作中的一个小小失误就可能造成程序错误。一些执行人员作风不严谨,态度不当,也容易让被执行人产生误会,甚至引发激烈对抗。

二、强制拆迁的风险防范

(一)依法实施征收拆迁

《条例》和《规定》的出台,从司法审查和监督的角度,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赋予了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起诉;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可以起诉。要顺利通过这重重关卡,唯一的法宝就是依法实施征收拆迁。

从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要求和审查内容看,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征收行为程序合法、正当,补偿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只要从源头上抓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行为,通常都会得到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即便出现个别钉子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赋予了行政机关权利救济途径,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走到申请强制拆迁的程序时,往往已经历了较长时间。在这过程中,经常要查阅或使用相关文件,如果对这些文件疏于管理,遗失了部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人民法院就可能因申请不符合形式要件而不予受理。因此,行政机关应建立一套健全的档案管理机制。

(二)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必备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拆迁申请的必备要素。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徐家良在回答潇湘晨报记者时指出,社会稳定风险,是指政府与公民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一旦超越底线,损害公民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可能会引发信任危机和制度危机,严重威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征收行为的重要环节,不是简单以风险评定等级作为征收决策的依据,而是通过从合法、合理、可行、安全等方面进行调查、论证,对征收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矛盾集中的问题等提前把握,拟定应对措施,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解决。例如,在入户调查时,就可以对被征收人进行政策宣讲,听取并记录被征收人的意见,了解被征收人的家庭、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汇总后,就可以初步把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可能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及原因,根据不同原因采取不同措施。在征收实践中,没有在签约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并不都是因为被征收人提出过高的补偿要求。有的是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权属纠纷,有的是因继承权纠纷无法达成一致。像这种情况,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加强与被执行人的沟通,保障其征收补偿利益不受损失,一般在强拆过程中或强拆后不会引发更大的矛盾。而对于哪些补偿要求明显超出政策标准的钉子户,在强拆后往往会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强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工作。

(三)建立有效的强制执行工作程序

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时,也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搬迁;

(2)发出执行公告,告知强制拆迁的时间,要求被执行人自行迁出房屋;

(3)制定周密详细的执行预案,作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4)清点被执行人物品,制作物品清单。可以邀请被执行人单位、社区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或者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做好保全工作;

(5)将物品迁至指定地点,清点、交接财物。做好证据保全;

(6)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执行情况、领取补偿款或安置房的方式,告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三、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当前中国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主体大力驱使,导致拆迁程序违规囿于行政强制法律执行的流程十分繁琐,一些行政主体滥权违规缩减强拆流程,行政强制法也未对强拆主体的责任承担进行合理调控。这主要表现为,未给予当事人充足时间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就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迁程序的违规,阻碍了行政强制法的有效落实,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背后利益链条操纵,民众难获合理补偿房屋强制拆迁的目的之一是建设商品性住房。因此,以地获利的开发商想尽可能少地补偿民众,便通过贿赂等渠道减少补偿支出,并且暗中参与强制拆迁。甚至在一些地方,暴力强拆的执法者并不是政府人员,而是受开发商雇佣的第三方。开发商利用金钱在背后操纵拆迁进展,使民众难以获得合理补偿。

(三)强制执行亦不规范,救济权利未得保障强制执行措施的不规范,导致有些强制拆迁没有严格的执行手续,严重忽略程序正当原则,强拆方式不合理。同时,被执行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救济渠道严重受阻,很多被强拆人长年累月的申诉、诉讼,也得不到应有的结果。

二、基于行政强制法视角审视强制拆迁频发问题的原因

(一)强拆立法存在空白,法律难以全面落实我国并没有根据建设发展的进程以及强拆实情,进行专门的强制拆迁法律制定,这给了违法强拆者以法律空隙可钻。同时,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为求快速便捷,忽视法律规定,导致行政强制法中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部分难以落实。

(二)强拆流程并未循法,滥权违规现象严重纵观我国行政强制法,绝大多数法律是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力,严重忽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因而,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徇私枉法、越权违规现象,但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法律缺乏对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拆迁的有效约束,变相放纵了行政机关越权执法。

(三)强拆维权道路曲折,合理维权意识淡薄众所周知,被强拆的民众维权十分艰难,极易造成长年累月的缠讼。久而久之,民众以合理方式进行维权的意识越发淡薄,以暴制暴现象严重,这也是酿成强拆血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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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临律-强制拆迁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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