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如何维权有哪些维权途径,被拆迁人维权途径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10 22:42:23 作者:圣运律师

被拆迁人如何维权有哪些维权途径,一般说来,在拆迁的过程中纠纷发生之后,对于被拆迁人如何维权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依法主张合法权益。一、若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

一、被拆迁人如何维权有哪些维权途径

一般说来,在拆迁的过程中纠纷发生之后,对于被拆迁人如何维权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一、若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该首先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视约定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若双方在协议中已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守约方可以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双方在协议中没有关于申请仲裁的约定,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安置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19条、21条、22条的规定,未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告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行政机关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强制拆迁属行政违法,被拆迁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拆迁人在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没有强制拆迁依据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拆迁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后,若被拆迁人认为本地区不应被拆迁,即认为拆迁许可证违法,则可以以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拆迁户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其中房屋本身价值补偿不应当低于最近商品房价格。补偿方式方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或两种兼有,产权置换即是安置房补偿,您有选择任意一种方式获得补偿的权利。如果觉得当地补偿不合理,请不要签署任何文件,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并请律师介入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九条 只要拆迁所有的房屋,应当给予您合理补偿。包括房屋本身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等。其中房屋本身价值补偿不应当低于最近商品房价格。补偿方式方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或两种兼有,产权置换即是安置房补偿,您有选择任意一种方式获得补偿的权利。如果觉得当地补偿不合理,请不要签署任何文件,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并请律师介入处理。

三、被拆迁人维权途径有哪些

本文介绍了拆迁专家对拆迁条例的新拆迁条例中赋予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建议权、诉讼权和异议权进行归纳,旨在帮助被拆迁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征收方案的制定过程、两轮征询和评估机构的票选,以及慎重选择评估机构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被拆迁人还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

法律分析

拆迁专家依据对拆迁条例的个人理解以及代理拆迁案件的实际经验,系统地归纳了新拆迁条例中赋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建议权、诉讼权和异议权,旨在帮助被拆迁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维权

被拆迁人如何根据相关法律维护合法权利

房屋征收(拆迁)决定是由区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也是由区县人民政府拟定的,但这不意味着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就只能被动接受,无所作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人民政府第71号文)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是否需要征收)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因旧城区改造而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甚至可以透过投票的方式对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否定。本质上,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行为。根据我们的观察,被征收人能否积极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诉诸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征收方案的最后确定,当然,这对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积极参与征收方案的制定过程,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按照《国有土地上分为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拆迁律师认为,在这个节点上,被征收人的意见表达至关重要,因为此时的征收补偿方案还仅仅是草案,还未最终确定,《细则》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正是要试探被征收人的反应,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因而被征收人的意见也最容易被接受和吸收。

二、积极参与旧城改造中的两轮征询,用投票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拆迁条例对旧城改造设置了特别程序,即是两轮征询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这是对旧城改造的前置性程序,如果同意征收的人数比例在百分之九十以下,则旧城改造不能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这一规定又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表达权。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两轮征询制正是从试点然后被新拆迁条例接纳的,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实施两轮征询已经是驾轻就熟的操作程序。

三、慎重选择评估机构,积极行使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在新拆迁条例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之前,房屋拆迁中依然实行了对评估机构的票选,新拆迁条例延续了这一做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鉴于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的重要性,拆迁律师团队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而慎重地参与到评估机构的票选过程中,以选择那些管理规范,资质优异的评估机构。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样的规定,从结果上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根据拆迁律师团队的观察,这样的异议通常都是有效果,有收益的。

四、被征收人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的理解是,这一权利是对被征收人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还是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时间被提起。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两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至于是要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讲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当然,区县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公告时应该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期限。

拓展延伸

拆迁是城市建设中常见的一项工作,但也可能引发拆迁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纠纷。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情况。拆迁人需要对被征收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住房情况等进行了解,以便更好地进行拆迁协商和补偿。

2. 遵守法律法规。拆迁人需要遵守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拆迁程序、拆迁补偿标准等,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3. 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拆迁人需要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了解其对拆迁方案的看法,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4. 公正地进行拆迁协商。拆迁人需要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确保拆迁方案公正、合理,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

5. 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拆迁人需要及时作出拆迁补偿决定,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及时获得合理、公正的拆迁补偿。

6. 加强沟通与协调。拆迁人需要积极与被征收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拆迁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公正地进行拆迁协商、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加强沟通与协调等。只有这样,拆迁人才能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实现拆迁工作的和谐、稳定。

结语

拆迁专家的新拆迁条例分析报告表明,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建议权、诉讼权和异议权。拆迁人应该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并在旧城改造中进行两轮征询,被征收人应该慎重选择评估机构,积极行使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此外,被拆迁人还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2017-03-01)\t第三条\t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绿化条例(2017-03-01)\t第十条\t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06-08)\t第十二条\t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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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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