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强拆房屋后拒绝赔偿?江苏徐州中院:赔!且不得低于补偿!,徐州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10 15:15:38 作者:圣运律师

区政府强拆房屋后拒绝赔偿?江苏徐州中院:赔!且不得低于补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害人的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者不予赔偿,受害人该怎么办呢

一、区政府强拆房屋后拒绝赔偿?江苏徐州中院:赔!且不得低于补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害人的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者不予赔偿,受害人该怎么办呢?江苏省徐州市的刘先生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我们来看看刘先生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

  • 案情简介:

    刘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一村,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房屋面积为350平方米。2018年3月,在未得到刘先生同意、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刘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由于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次拆迁的主体,刘先生在律师的协助下,以贾汪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贾汪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9年2月15日,刘先生向贾汪区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贾汪区人民政府收到刘先生的赔偿申请后,一直没有作出赔偿决定,也没有给刘先生任何答复。无奈之下,刘先生再次找到律师进行咨询。

  • 律师观点: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贾汪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而且,该强制拆除行已经给刘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其不履行国家赔偿义务严重侵害了刘先生的财产权益。刘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再次以贾汪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贾汪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对刘先生进行赔偿的法定职责。

  •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贾汪区人民政府主张原告刘先生所提出的赔偿申请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赔偿的数额过大。

  • 法院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贾汪区政府拆除原告刘先生房屋的行为已为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强拆行为对刘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刘先生依法有权主张国家赔偿,贾汪区政府也应当就其强拆行为对刘先生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但被告贾汪区政府于2019年2月15日收到原告刘先生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直至本院受理原告刘先生的起诉之前,始终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考虑到刘先生的损失以及贾汪区人民政府违反拒不作出赔偿决定的事实客观存在,且案涉房屋被拆除与贾汪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有必然的关联。法院认为应当由贾汪区人民政府依照强拆赔偿不低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对刘先生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参照征收同类区域、同类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刘先生房屋装修装饰及室内物品的损失情况,作出赔偿决定,如果刘先生认为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履行义务不到位等问题,仍可寻求司法救济。

  •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对于刘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为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刘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律师总结:

    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在行驶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违法情形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可见,不论行政机关是否予以赔偿,均应作出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而本案中,贾汪区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刘先生的房屋后,刘先生理应获得赔偿,但是贾汪区人民政府收到刘先生的申请后,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显然,是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以构成行政违法。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提起法律程序,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到更多的时间及机会

  • 二、徐州拆迁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徐州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补偿主要包括拆迁资产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2、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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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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