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影响主体安全的认定,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8 18:03:49 作者:圣运律师

强拆影响主体安全的认定,强拆影响主体安全的认定主要涉及非法强拆行为的法律后果。非法强拆可能会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关于刑事责任如果强拆行为造成被拆迁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一、强拆影响主体安全的认定

强拆影响主体安全的认定主要涉及非法强拆行为的法律后果。非法强拆可能会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关于刑事责任

如果强拆行为造成被拆迁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若强拆导致被拆迁人财物损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可受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非法侵入被拆迁人住宅的强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在强拆过程中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进行人身攻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关于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或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折价赔偿、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关于行政责任

对于非法拆迁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四、关于国家赔偿

如果强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并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强拆影响主体安全的认定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以及国家赔偿。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判。

二、强拆决定合法性问题怎么认定?

强拆决定合法性问题认定要根据法律适用程序而定,由法院作出判决强拆的就是合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合法强拆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第二,这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三,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第四,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准予执行裁定。

第六,强拆既可以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确认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可选择国家赔偿程序进行维权,如果能够恢复原有的生活状态,国家是会对其进行修复赔偿,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咨询相关法律,正确维护自己权利。

一、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应选择“国家赔偿程序”还是“征收补偿程序”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该条的规定可知,对于违法的征收、征用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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