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3 10:13:45 作者:圣运律师
在拆迁案件中,有时会遇到被停水停电、断路等情况,现有法律体系内,国家对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搬迁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在《行政强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样去维权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进行详解解读。
案例:拆迁遭遇断水断电逼签,最终获赔两百余万
十几年前,孙先生从某公司处购买办公场地、生活用房及所属场地,其后国土资源局发放了国有土地权证和房产证,但由于孙先生未办理变更手续,登记的权利人均为某公司。近几年,因修建公路,区政府将孙先生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并进行了评估,但评估的补偿金额极低。孙先生认为补偿金额太少,所以未签补偿协议。随后,镇政府采取了断水断电的措施,逼迫搬迁。
圣运律师接手案件后,协助孙先生分别向法院提起了确认断电违法之诉、断水违法之诉及确认强拆违法之诉,还向镇政府上级申请查处其强拆孙先生办公楼的违法行为。由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政府断水、断电及强拆的行为违法。这都为孙先生争取到了强有力的协商筹码。
在律师协助下,孙先生提起的诉讼程序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都给了镇政府很大的压力。在开庭前,政府工作人员联系律师及孙先生,表达了私下和解的请求。本着一切从维护孙先生权益的角度出发,圣运律师制定了详细的协商策略,并知道孙先生与政府部门进行了第一次协商,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仍存在明显分歧,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其后,镇政府积极寻找协商机会,多次联系孙先生沟通,后在审判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镇政府支付补偿款两百五十余万,比孙先生原来的补偿款翻了一倍多,由法院出具调解建议书。最终,孙先生顺利拿到补偿款。
律师提示
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让不少被征收老百姓十分困扰,利用好违法点反而能成为我们增加补偿的筹码。在实践中,还有这样的情况,停水停电后去找征收方理论却被告知自己并不知情,这种情况在最高法的相关案例中已有指示:
作为供水、供电等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仅是辅助或者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拆工作,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如果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并未实施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未作出与停水、停电相关联的其他行政行为,则停水、停电等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水、供电等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被征收老百姓可以起诉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