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必须经过这些程序,否则便可请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8-07-31 09:34:58 作者:

房屋什么时间拆?怎么拆?由谁来拆?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细分并严格限定了每一步的程序,违反任一程序规定都属于违法强

       房屋什么时间拆?怎么拆?由谁来拆?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细分并严格限定了每一步的程序,违反任一程序规定都属于违法拆除,都可以成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究竟怎么样拆除属于合法拆除,遭遇拆除应如何争取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将结合胜诉案例为大家做进一步讲解。
 
不经过以下程序进行拆除为违法拆除!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合法拆迁的大致程序为:颁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协商→房管部门或政府裁决→拆迁实施。
       当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若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若要对被拆迁人的合法 进行拆除时,更要严格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
 
遭遇违法拆除可请求相应赔偿!
       政府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只有被拆迁人识破拆迁方的违法点,才能有掌握争取合法权益主动权的可能。在进行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只要此次争取合法权益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这也是被拆迁人进行争取合法权益的有利因素之一。若您对争取合法权益及相关法律没有深入的了解,应当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律师有长期争取合法权益的实务经验,可以全面地分析争取合法权益局势,让受害当事人少走弯路,避免盲目争取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某村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江阴工业集中区环保隔离带红线范围内。因环保隔离带项目要求环保隔离带内不应有居民区,福清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融政综【2014】116号《关于江阴工业集中区环保隔离带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对江阴工业管委会提出的环保隔离带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原告陈先生未能与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17年3月7日对原告晨星三层砖混结构楼房实施了拆除。陈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江阴镇人民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本案原告的房屋位于江阴工业集中区环保隔离带项目内,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征拆范围,但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程序实施。本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拆除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已履行催告程序、已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等相关证据,应视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故,一审法院确认被告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7日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小结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亦在不断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目的。本案被告未提交拆除行为的证据,视为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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