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总结:1、行政机关收到违法用地举报后应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人
要点总结:
1、行政机关收到违法用地举报后应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3号)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并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检举控告,要求对非法侵占自己宅基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告知查处结果。被告收到原告的控告信已经两个多月,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宅基地在受到非法侵占的情况下不能获得相应救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违法用地检举控告无效后可进行民告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4号《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基本案情】
原告等人在蒙自市某地分别拥有宅基地住房,2016年初,原告的住房被蒙自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未经城市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审批为由拆除,因原告等人发现在自己宅基地上有非法占地施工行为,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告提出检举控告,要求对非法侵占自己宅基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告知查处结果。被告收到原告的控告信已经两个多月,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宅基地在受到非法侵占的情况下不能获得相应救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等人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
【裁判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答辩称,《检举控告信》没有及时送达被告的责任主体主要在红河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门卫室秩序维护人员,被告履行期的时限应以行政机关收到信件时间计算,至今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时限,且被告收到之后已经做出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邮寄检举控告信的快递收件人处已经明确写明“……局长”,特快专递查询载明“x年x月x日投递并签收单位收发章”,可以证明该检举控告信已寄送至被告,故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已在诉讼期间履行了答复职责,判决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拖延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主要问题是起算日期。本判决明确了被告履行查处职责的履行期限应从其收到之日起计算。本案被告在履行期内未依法核查原告的申请,忽视其权益保障,构成不依法履责。因被告诉讼期间作出了审核,法判决其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但仍然判决其不履责行为违法,符合行政诉讼的规定,彰显了司法审查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