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建造的房屋面临拆违,真的“零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1-07-20 16:00:39 作者:

各地常进行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起初会给一些优惠政策,还会同意先进行建厂建房,后再补齐手续。但是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导

        各地常进行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起初会给一些优惠政策,还会同意先进行建厂建房,后再补齐手续。但是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证件无法办理,不少行政机关更是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那么,花费几千万元建造的厂房没几年就被认定成违建面临限期拆除,建房者真的拿不到任何补偿吗?


基于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建造厂房,应当给予补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实务研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文中指出:

 

        要注重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合理保护。有些违法建筑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如为开展招商引资、解决住房紧张、改善旧区居住条件以及解决下岗职工自谋就业等问题,催生了一定数量的违法建筑。此类建筑由于缺乏及时监管,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建筑长期未被拆除而产生了信赖利益。此类拆违整治极易引发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和对抗,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

 

        这一论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针对“招商引资”建房拆违整治行动在合理性上的最大弊端——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用地、规划执法而使无证、无手续房屋客观上长期存在,且又有招商引资协议等足以令当事人产生信赖利益的前提条件存在,“一刀切”拆除房屋务必要慎之又慎。

 

        显然,为兼顾土地管理、规划领域秩序的恢复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确实依法应当限期拆除的这类房屋,行政机关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已经违法强制拆除的,应当给予行政赔偿。

 

圣运律师以案说法

        圣运律师就代理过不少类似案例。

 

        十几年前,广东省惠州市的赵先生因为当地招商引资项目,与当地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租用土地的合同》,租用了其所有的国有土地。赵先生在土地上建设了厂房,为此,县住建局特向县政府请示,称厂房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县政府也批复表示支持赵先生投资,同时还给予了部分优惠政策,随后为赵先生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约定,如在租期内遇到政府开发使用此地,地上所有建筑及其他补偿归赵先生所有。

 

        正当赵先生厂房正常运营时,当地传来征收消息,随后不久县住建局以赵先生所建厂房以违法建筑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赵先生在7天内拆除违法建筑并清理好现场。

 

        随后,赵先生的厂房被强制拆除。

 

        经过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的实地调查发现,赵先生所在的土地因为某建设项目被征收,此次存在拆违促征的嫌疑,赵先生的厂房是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本不应该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对于应当返还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终,法院确认了强制拆除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共计上千万。

 

 

 
 
律师提示
 
 
        王有银律师表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在征收拆迁中,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实施拆除是征收方常用的手段。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如需要专业律师的助力须尽早,越早越可以在后续的协商沟通甚至维权中,占据有利的地位,用最短的时间争取到合法的利益。”王有银律师说。

 

  相关案例,可查收收藏:

(2018)鲁行终2900号

(2020)最高法行申8593号《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8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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