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1 08:40:44 作者:圣运律师
10年前启动的拆迁,能不能按今天的房价补?,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都在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主张,虽然拆迁项目是__年启动的,但征收方一直没能和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我也不认可,如今房价暴涨,
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都在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主张,虽然拆迁项目是__年启动的,但征收方一直没能和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我也不认可,如今房价暴涨,是否应当按照时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我的补偿标准呢?这个事儿,被征收人还真不能想当然,答案是非常确定的……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首先要指出的是,十年前的拆迁项目想按照今天的价格补偿,原则上是不可能的。
从法律层面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明文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也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由此可知,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房屋征收决定下达,评估时点就是一个被固定的点。
即便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长期拖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评估标准,都只能按照这个固定点的市场价格来确立,而不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调整变化。
而从社会现实层面来讲,被征收人的这种想法就更是不可能实现的了。
须知,在当前征收领域的复杂环境下,因对征收补偿不满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谓比比皆是,拖成“钉子户”的也并不罕见。
倘若在法规、政策层面开了这样一个“口子”,那么对于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就是不公平的,拆迁工作的公平、合理性也就无从保证了。
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当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起诉强拆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
根据最高院对于许水云案的再审判决,此时的行政赔偿数额计算时点就不再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了,而是“实际赔偿决定作出之日”,以保障被征收人因房屋遭违法强拆所导致的补偿权益损失。
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以政府的行政行为被判违法为前提的,如无此前提,则不涉及赔偿问题,补偿中的“时点”仍然是不会变化的。
事实上,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有其专门用于补偿安置的经费保障。
《条例》第12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践中,确实有一些项目由于进展不顺利等原因而陷于停滞,甚至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
真到了这一步,结果未必对被征收人是有利的。
看着别人都走了就剩下自己,这个感觉,经历过的朋友一定不会说太好。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被征收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是有其“合理期限”的,一般一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期限是2年。
而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案件始终没有进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能性将会变得微乎其微。
久拖不决,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未必是好事;所谓“拖下去”才能有希望,也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其目的是通过程序匡正征收方的违法征收行为,争取本应属于被征收人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拆迁人应按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拆除违建和超期临建不补偿;补偿方式可为货币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确定;非公益房屋附属物货币补偿;公益房屋重建或货币补偿;租赁房屋解除租赁关系或安置补偿;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产权不明确的提出补偿方案;抵押房屋依法执行;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结语
拆迁人依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违章建筑和超期临建不予补偿,未超期临建应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为货币或房产调换,货币补偿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公益事业房应重建或货币补偿,非公益房附属物货币补偿。租赁房解除租赁关系或安置需补偿。拆迁人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产权不明确的房屋需提出补偿方案并办理证据保全。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执行相关法律。搬迁补助费应支付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根据情况支付。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若延期责任在拆迁人,应增加相应补偿费用。停产、停业由拆迁非住宅房屋引起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租房子20年了动迁了有补偿,应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安置。房东与租户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建筑面积;房东与租户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给予安置补偿,支付安置费和搬迁费、家电移机损失费与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费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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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头条-10年前启动的拆迁,能不能按今天的房价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