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19 13:49:01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翟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晋中市某县自然资源局案情回顾 山西的翟先生在晋中市某
山西的翟先生在晋中市某区拥有临街的门面房和住房,因某征收项目被县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征收。在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征收方给翟先生协调了一块地皮进行安置,并由其负责办理土地、规划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之后,翟先生就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用于门面经营及生活居住。去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关于限期没收非法建筑决定的公告》并张贴在翟先生的房屋墙上。翟先生眼见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将受到侵犯,决心寻求法律帮助,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圣运律师协助翟先生理清案情经过,梳理了相关证据后,发现在公告中,县自然资源局提到曾对案涉建筑作出过限期没收的处罚决定。但对于该决定,翟先生并未收到,对此一无所知。在律师的协助下,翟先生通过邮寄申请的方式,申请公开案涉限期没收处罚决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内容。但县自然资源局签收了该申请后,并未作出任何相关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然而,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自签收到翟先生的申请后,一直都未向翟先生作出任何答复和处理。圣运律师协助翟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翟先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该结果奠定了翟先生下阶段的维权基础,期望圣运律师能协助翟先生尽快取得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