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完征地审批手续就拆除,法院判拆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6-29 10:21:35 作者:圣运律师

未完成征地审批手续,也没公告补偿方案,和拆迁户也没达成补偿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直接拆除了村民的房。后诉至法院,法院判政府拆除违法。

    未完成征地审批手续,也没公告补偿方案,和拆迁户也没达成补偿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直接拆除了村民的房。后诉至法院,法院判政府拆除违法。

    张先生在河南确山县刘店镇有一处房产。2018年,县里要建设现代建筑产业园,对张先生所在村庄进行整体拆迁。

    同年3月21日,县政府在未完成征地审批手续,补偿方案也没公告,和张先生也没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之后,将补偿款25万余元汇入张先生银行账户。

    张先生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确山县政府在对案涉土地未完成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作出了《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法院还称,政府在未与张先生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将补偿款汇入张磊账户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案涉房屋履行了法定程序,拆除行为明显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政府拆除违法。

    县政府上诉称,已经按照法定标准对张先生进行了补偿,他对拆除行为起诉,已不具有诉的利益。另外,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基于与张先生就补偿问题达成的合意,有事实依据,更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存在违法情形。
 
    张先生答辩称,案涉土地并未被批准征收。政府未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也未告知有对安置补偿方案听证的权利。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没有经过房屋或土地征收程序,也没有和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诉拆除行为不符合《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等程序规定。
 
    法院还称,虽然河南省政府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了《关于确山县2019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但该《批复》作出时间晚于拆除行为,且该《批复》不能作为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法律依据是《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程序规定。没办完审批后续,也没与张先生达成补偿协议,显然违反法定程序。其实,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就违法拆迁的行为屡见不鲜。
 
    “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惯用的操作是先向有关国土部门递交查处申请,国土部门作出处理,若处理结果对我们被征收人不利,再提起复议程序,复议决定依然不利于被征收人的,起诉到法院。建议有类似情况的拆迁户找律师咨询。”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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