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各地区现实困境等诸多因素,很多老房子并没有进行房屋登记,无证房是较为常见的。很多居住在无证房中的拆迁户咨询圣运律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各地区现实困境等诸多因素,很多老房子并没有进行房屋登记,无证房是较为常见的。很多居住在无证房中的拆迁户咨询圣运律师,无证的房子到底能不能获得补偿?
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通过湖南高院的一个经典案例为你解读这个问题,其实满足一定的条件,无证房也可以获得全额的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8日,长沙某区城管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对位于长沙市某车站北路涉案建筑物开展调查。其后城管大队确认周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并发布《违法建设搭建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公告》
2015年7月6日,某区政府责成城管大队对涉案建筑物予以拆除。
周某认为城管大队对其房屋拆除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过审查,维持了城管大队的拆除行为,驳回周某的赔偿请求。
周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周某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城管大队对上诉人周某名下房屋拆除行为违法,赔偿上诉人周某财产损失计24万元。
城管大队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大队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法院观点
湖南高院认为“涉案建筑物虽无产权证,但该建筑物作为执行标的物折价变卖给了周某。涉案建筑物的权属经司法程序由房产开发商转移给了周某,从而确定了其权利归属,在司法权的角度上,承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虽然我们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物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也不完全排除没有登记就完全认为无效,在物权相对人支付了对价并经有关程序确认后,可以确认它的有效性,况且一经确认,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执法大队认定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并予以拆除,应属前期调查工作不够细致,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对该建筑物完全等同于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该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拆除的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故原二审法院参考当时当地市场价格酌情判决赔偿24万元并无不当。
圣运律师说
王有银律师提示,只有违法建筑才不予补偿,可是无证房屋绝对不等于违法建筑!拆迁户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房屋无证就丧失争取合法权益信心。
本案中,周某的房屋,就是典型的老房子,鉴于多年前的历史原因和政策条件,其房屋一直到交房后十余年才办理房产证,该房屋经法院确权后未办理产权证并非周某本人原因所导致,而是执行瑕疵。
对于征收中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进行调查、认定,并且依法予以公平、公正、客观地处理,将无证房屋完全等同于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行为是侵犯拆迁户的合法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
最后王有银律师要告诉您,造成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缺乏相关审批手续的原因是复杂的。房屋无证,很多时候不是拆迁户的过错,如果拆迁过程中,不幸遭遇了“一刀切”式认定无证房屋为违建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