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常常让拆迁户感到慌乱,一时之间不知如何是好。实际上,上述情形在拆迁维权案件中较为常见,基本有了固定的维权
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常常让拆迁户感到慌乱,一时之间不知如何是好。实际上,上述情形在拆迁争取合法权益案件中较为常见,基本有了固定的争取合法权益套路。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结合圣运律师的争取合法权益案例,为大家普法。
【基本案情】
曲先生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道坪村有房屋一处。2013年,甘肃省政府作出批复,将曲先生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安置标准持有异议,曲先生一直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7月,曲先生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经过考虑,曲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读】
拿到赔偿是拆除争取合法权益的终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拆迁户要经过以下几步:
1、确定争取合法权益主体。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是民事侵权还是行政案件,对后续争取合法权益路径的选择和争取合法权益成功的几率有很大的影响。在当下社会,基本不会有人会拆除别人的房屋,因此这样的案件一旦发生,基本可以认定有政府参与,尤其还是在征收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显示,如果具有征收权限行政机关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参与拆除,就要承担拆除的法律后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因此,拆迁户可以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争取合法权益对象。本案中,圣运律师协助曲先生以城关区政府作为争取合法权益对象。
2、确认行为违法。行为违法是拆迁户索取赔偿的前提。实体和程序任何一方面的违法,都会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实践中,不明身份人员拆除房屋一般具有突发性,基本不会遵循《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所规定的拆除程序。因此,遇到这种案件,最经济、便利的方法就是确认该拆除程序违法。在本案中,圣运律师提出城关区政府没有经过公告、催告、作出拆除决定就拆除房屋,损害了曲先生的知情权与申辩权,也损害了曲先生的财产权益,应当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了圣运律师的意见。
3、索要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拆迁户有权索要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赔偿与补偿不同,补偿一般是以合法行为为前提,因为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作出牺牲,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保证拆迁户生活不受影响。但赔偿则是以行政侵权为前提的,这样一来,赔偿的范围要比补偿更大,不仅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还可以要求对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除此之外,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也可以一并提出索赔要求。
王有银主任提醒,在明确争取合法权益步骤的前提下,拆迁户要有意识地搜集证据,以便能及时提供给专业律师,获得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