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部分产权的单位集资房被拆除,法院判拆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6-04 15:32:40 作者:圣运律师

单位内部分房,男子交了钱,给分配了70%产权。没想到遇上拆迁,后被拆除。他诉至法院,法院判拆除违法。 这是兰州市西固区的事情。某国

    单位内部分房,男子交了钱,给分配了70%产权。没想到遇上拆迁,后被拆除。他诉至法院,法院判拆除违法。
 
    这是兰州市西固区的事情。某国营公司搞内部分房,下发了通知和实施细则。
 
    细则载明:“产权性质。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可获70%产权。由厂房管部门发给部分产权证书,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继承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并受法律保护。……”
 
    毕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购买了单位集资的房。后来,因为当地要修铁路,这套房面临着被拆迁的命运。
 
    在毕先生与兰州市西固区房征办未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政府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也未依法作出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亦未明确告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的情况下,毕先生的房子就被拆除了。
 
    毕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毕先生虽未提交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但其提交了某国营公司给其颁发的住房证,能够证明其合法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西固区政府的拆除行为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院还称,西固区政府拆除毕先生居住使用的房屋时,并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也未依法作出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剥夺了毕先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亦未明确告知毕先生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即自行拆除了毕先生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该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
 
    一审法院判拆除违法。
 
    一审宣判后,西固区政府不服,上诉称涉案房屋是某资产管理中心的房屋,一审判决根据毕先生提供的《职工购房申请审批表》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的材料,也只是分配了70%产权,恰好证明因房改没有完成,毕先生不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
 
    区政府还称,本案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并非基于行政程序,由于时间紧、为维护公共利益面对的客观危险,根据民事法律的紧急避险原则不得已而采取的拆除房屋的措施。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毕先生虽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但是其购买并实际居住于被拆除的房屋内,该房屋在西固区政府的征收范围内,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实施拆除,其与被诉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另外,西固区政府对被拆房屋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和是否符合情况紧急的情形,未进行严格审查,直接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该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区政府提出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到底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的问题?判断该行为性质主要的标准是看该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还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西固区政府对于涉案房屋显然不存在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即使涉案房屋属于危房,危及公共安全,西固区政府组织拆除,也属于其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行为,其法律依据属于公法上的权利义务,故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办理拆迁案件,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准确判断问题的核心。这也是胜诉的基础。建议拆迁户不懂,要向专业律师咨询。”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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