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补偿协议就拆除,法院判拆除违法给赔偿款

发布时间:2020-06-04 14:49:41 作者:圣运律师

因旧城改造,陈女士家遇上拆迁。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子被拆除,土地被挖成大坑。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政府拆除违法,赔偿损

    因旧城改造,陈女士家遇上拆迁。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子被拆除,土地被挖成大坑。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政府拆除违法,赔偿损失。

    这是陕西宝鸡的一起诉讼。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南巷的一处房屋是陈女士的家。后来,因旧城改造,这房子遇上了拆迁。

    在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旧改部在征收范围张贴《渭滨区文化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居民楼及商业用房拆除实施围挡的通知》,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围挡。之后,陈女士的房屋被拆除,房屋内部分物品被损毁。

    陈女士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区政府和陈女士均不申请评估。法院调查了解到,文化路周边与陈女士房屋类似的住宅房产交易价格为1107至4871元每平米。这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已被挖成大坑。

    一审法院认为,旧改部为临时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渭滨区政府应当为片区旧改部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房屋拆除前,旧改部工作人员与陈女士等被征收人接触,且张贴实施围挡通知。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确定拆除主体的举证责任应由渭滨区政府承担。

    法院还称,本案拆除行为在作出时,渭滨区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故该行为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渭滨区政府拆除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45万余元。

    当事人一方上诉。渭滨区政府上诉称,一审法院以周边区域房产交易信息中最高价作为参考价认定涉案房屋价格,明显偏高,应当以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案区域其他住户作出的评估,确定房屋价格。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对渭滨区政府实施拆除房屋行为是否违法,所作出的认定和裁判,依据的事实清楚,阐述的理由充分,处理意见正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另外,对于房屋损失及屋内物品损失,陈女士和渭滨区政府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且双方均不申请评估。一审法院以涉案区域同类型房屋交易价格为参考认定涉案房屋损失,并结合陈凤荣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屋内物品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表示,本案审理中,渭滨区政府答辩虽然主张陈女士房屋非其所拆,但并未举证证明,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且不搬迁的,由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拆除行为在作出时,区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程序违法。

    “办理拆迁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要很熟,还要把相关证据吃透,还要懂逻辑推断,只有拥有各项专业技能才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建议拆迁户不懂要去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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