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厂棚卖家具遭拆除 法院判拆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5-15 17:03:55 作者:

男子租了两圩厂棚卖家具,店名很豪横,叫帝豪家私城。虽是租的店名,但也和县供销社签了正经的租赁合同。后来房子遇上拆迁,拆迁办直接和

    男子租了两圩厂棚卖家具,店名很豪横,叫“帝豪家私城”。虽是租的店名,但也和县供销社签了正经的租赁合同。后来房子遇上拆迁,拆迁办直接和县供销社联合社签了补偿协议,给供销社补偿款1361万余元。
 
    由于他和供销社一直没达成补偿协议,拒不搬迁。后来家具城被拆除了。他诉至法院,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法院终审确认拆除违法。
 
    下面,圣运律师来说说这个案子。
 
    2016年7月18日,武宣县发改局下发批复,同意县供销社申请改造棚户区建设项目。蒋先生租的“武宣县供销商贸城”厂棚,在改造范围内。
 
    蒋先生和供销社是签了租赁合同的,做的是家具生意。遇上拆迁后,生意做不下去了。
  
    当地拆迁办直接和县供销社联合社签了补偿协议,给供销社补偿款1361万余元。
 
    2017年9月14日,县住建局向县供销社发出收回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限期5日内交出房屋及土地。
 
    2017年9月15日,县供销社以书面通知告诉蒋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搬走家具城内的所有东西。但蒋先生认为其与县供销合作社之间尚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而拒不搬迁。
 
    2017年11月17日,县政府组织人员对蒋先生租的家具城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蒋先生的“帝豪家私城”被搬运家具成品及杂物等共151件。
 
    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庭审中,他提出请求确认政府对其财产法定权利造成损害的拆除行为违法,而对其财产被侵害的赔偿诉讼要另案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先生没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财产受到侵害,其所提供的视频材料以及损失清单,均无法直接确认其财产受到损害,且也未经相关部门作出损害评估,无法作为证据采信。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蒋先生继续上诉。律师告诉他,他虽与武宣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就征收补偿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定原则,政府不得以取得了物权来对抗上诉人的债权,也无权直接对上诉人实施拆除行为,以实现其物权。
 
    而且,行政机关实施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行为要有法定的职权依据,应当严格遵循各项告知程序并穷尽前期的各项行政管理手段后才能实施没有合法手续行为,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诉讼权利。但本案中政府仅简单通知后便实施了拆除行为,于法无据。
 
    庭审中,蒋先生还诉称,政府实施拆除行为给他造成了巨大的实际损失。拆除后未给他的经营场地进行合法、合理的安置,导致其断绝了经济来源。

    2019年5月30日,蒋先生等来了好消息。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拆除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县政府已经依法通知武宣县供销合作社交出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但是蒋先生并没有按照武宣县供销合作社的通知要求搬迁交出涉案房屋和土地,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县政府作出拆除行为没有职权依据,属超越职权行为。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武宣县政府在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前未经作为实际使用人同意,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建筑物所有权人并无自行拆除的权力。
 
    具体来说,县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规定,属超越职权行为。
 
    “二审胜诉,不容易啊!司法实践中,不少拆迁户争取合法权益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但不要灰心,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事情会有转机。”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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