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社区房搞扩建却被拆除 法院判街道办拆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5-15 16:44:18 作者:圣运律师

为响应社区搞活经济的号召,他租了社区房子,还花了大量资金搞扩建。过了11年,街道办事处说这是违建,给拆除了。王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为响应社区搞活经济的号召,他租了社区房子,还花了大量资金搞扩建。过了11年,街道办事处说这是违建,给拆除了。王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都判拆除违法。
 
    下面,圣运律师来说说这个案子。

    王先生是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万平社区的居民。十几年前,为积极响应万平社区搞活经济的号召,经万平社区公开招标,王先生与万平社区签署《租赁合同》且在万平社区的同意下,王先生2007年扩建房屋投入大量资金。

    2016年,山东省下了政策要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王先生自建的房屋在治理范围内。 2018年8月29日,他的房屋被拆除。
 
    通过行政复议,王先生知道了拆迁行为石臼街道办事处干的,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街道办未与王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未提供证据证明拆除行为依据的行政决定,亦未经法定程序就拆除王先生房屋,属程序违法。判决拆除违法。
 
    街道办不服,上诉称,涉案房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万平社区所有,出租给王先生使用的房屋,另一部分是他私自搭建的违法建筑。而且,拆除房屋是执行上级政府安排部署,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行政行为。
 
    王先生说,万平社区建房对外出租获利,街道办事处是知情的,而房屋却又被街道办以违建的名义拆除,万平社区非法获利,损失的后果却由承租方和建房方承担。
 
    而对于街道办说的拆除是执行上级政府安排部署,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行政行为,王先生认为,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应该损害老百姓的个人财产利益。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即便是执行上级工作部署,街道办拆除时,均应履行法定程序。涉案房屋拆除前,街道办在未告知王先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的情况下,拆除房屋,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需要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可见,街道办拆除违反法定程序。
 
    “普通拆迁户,可能对相关法律和程序不懂,遇到问题后,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这样争取合法权益成功的几率更高。”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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