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判拆除违法 仍称房是拆迁户自己拆的

发布时间:2020-05-12 10:34:28 作者:

房子被违法拆除,法院确认拆除违法,但高氏五姐弟在赔偿阶段遇到了阻碍……下面,圣运律师说一下这起案例。 高氏五姐弟,在浙江余姚市某

    房子被违法拆除,法院确认拆除违法,但高氏五姐弟在赔偿阶段遇到了阻碍……下面,圣运律师说一下这起案例。

    高氏五姐弟,在浙江余姚市某村有祖屋,后被列入华狮北侧区块(二期)项目房屋拆迁范围,也做过评估。

    2013年,余姚市姚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错误拆除了上述房屋,被余姚市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确定拆迁委托人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15年,高氏五姐弟向宁波市江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宁波中院于2016年作出行政赔偿终审判决,判令赔偿物品损失和精神损失。

    对于涉案房屋的赔偿请求,宁波中院认为,该争议的本质是房屋拆迁补偿争议,应当通过房屋拆迁补偿程序处理。

    五人于2017年向余姚市政府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但余姚市政府决定不予受理。五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五原告在余姚市某村有祖屋,被告以涉案房屋已经灭失、五原告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不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事实不清。

    余姚市政府上诉,称经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资料等,发现房子是原告自行拆除后重建的,未经合法审批翻建成二层楼房。所以,市政府对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高氏五姐弟则反驳:市政府所谓的“进行现场踏勘、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均是第三人提供的2014年、2015年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证明和平面示意图,这些证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早已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五姐弟还表示,房屋根本不是“自行拆除的”,而是被第三人违法拆除,该事实已被浙江省余姚市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所以这不能算是“房屋已经灭失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范畴。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对五被上诉人拆建涉案房屋的时间不能相互印证,法院不予采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8年5月,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余姚市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余姚市政府应对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原告提交的行政判决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明细表、拆迁公告和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这些,足以证实真实情况。

    “生效的判决书,证明力最强。违法拆除,经过诉讼已经被认定的事实,毋庸辩驳。从这点上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是一环扣一环的,想死不认账,是没用的。”

    王有银律师提醒,只要证据充分事实清晰,即便真的遇到了“死不认账”的情况,拆迁户也不必情绪过于激动,更要避免因情绪激动而酿出一些不必要的事端,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在律师的配合下,相信权益会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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