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观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必须遵守程序正当,否则违法!

发布时间:2024-04-15 11:31:44 作者: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政府不能随意认定违法建筑,就算是违法建筑在实施拆除行为前也应当保障房屋权益人的程序权利。今日圣运律师给大家带来的是一则最高院【(2020)最高法行再305号】发布关于违建被强拆后,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典型案件。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政府不能随意认定违法建筑,就算是违法建筑在实施拆除行为前也应当保障房屋权益人的程序权利。今日圣运律师给大家带来的是一则最高院【(2020)最高法行再305号】发布关于违建被强拆后,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典型案件。

 

 
案情回顾
 
 

 

陈先生在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白石村红旗组方沙路旁,共有两处房屋,分别是两层钢架房屋(以下称房屋1)和一层钢架结构大棚(以下称房屋2)。2011年4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毕节-大方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大方县政府发布了规划区域内禁止建设的公告。陈先生房屋1修建于2012年,房屋2建于2014年,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2012年10月到2017年6月。原大方县城乡规划局陆续向陈先生房屋1、2发布了相应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

 

2017年6月24日,大方县政府作出方府复〔2017〕81号《关于同意一次性授权大方县城乡规划局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批复》,同意原大方县城乡规划局依法依规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017年6月30日,原大方县城乡规划局组织人员依法对陈先生所诉的两处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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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陈先生的房屋1、2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建筑,同时原大方县城乡规划局在房屋拆除前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陈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大方县城乡规划局强制拆除陈某2号房屋时,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该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最终依法改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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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案件评析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二)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原大方县大方镇已于2000年划入城市规划区。陈某在庭审中自述房屋1开始修建时间为2006年,2012年修建四周墙壁并翻修屋顶。据此,应认定房屋1的修建时间持续至2012年。原大方县城乡规划局认定房屋1的修建时间为2012年,认定事实清楚。陈磊在其流转使用的集体土地上分别于2012年、2014年修建房屋1、房屋2,均未办理任何规划手续,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

 

但问题是,违法建筑就能随意拆除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当进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原大方县城乡规划局就房屋1、房屋2分别对陈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大方县城乡规划局应当等待陈磊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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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并不是违法建筑就能随意拆除,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违法建筑权益人的程序权利也应当依法得到保障,应当允许权利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要及时咨询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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