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在房主门口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后就强拆,法院:超越职权

发布时间:2023-04-27 17:04:05 作者:

李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见李先生拒不签订补偿协议,县政府干脆在李先生家门口处张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后,第二天就将李先生的房屋强拆了。李

李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见李先生拒不签订补偿协议,县政府干脆在李先生家门口处张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后,第二天就将李先生的房屋强拆了。李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县政府诉至法院,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县政府对李先生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案情:张贴执行书后,房子便被强拆

李先生在广西省百色市某县拥有一套房屋,因某高速公路建设,几年前,县政府作出关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在征收过程中,因李先生认为补偿价格太低,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随后,县政府向李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后,县政府在李先生家门口处张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随后县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李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李先生认为县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县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县政府辩称,李先生的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县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先生认为补偿过低而拒签,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合法有据,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在拆除案涉房屋前,虽已发出相关的拆迁通告、催告,但无证据证明该通告、催告已送达李先生,亦无证据证明县政府告知李先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李先生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故县政府被诉的行政强制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违法。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确认县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授权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本案中,县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属于超越职权。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强拆无儿戏,不能说强拆就强拆!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拆的前提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针对房主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已经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认合法有效,或者六个月内未经复议、诉讼而具有执行力。

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强拆的前提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房屋作出了责令交地决定。同样责令交地决定已经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认合法有效,或满6个月非诉确定执行力。

只有前述两种情形下的强拆,才是合法强拆。反之,则属于非法强拆,被现行法律规范、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强拆行为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其违法行为埋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可以看出,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要经过法院裁定,才可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县政府张贴强制执行后决定后就强拆了李先生的房屋,明显超越职权,违反了上述规定。

强拆不会无缘无故到来,必须积极应对

强拆不会无缘无故地到来,在征收中收到的文件必须重视,并启动相应程序。

当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务必尽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争取将其依法撤销。一旦诉讼经两审均败诉,形势对被征收人就较为不利了。

市县级政府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后,一定要马上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力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要求强制执行,如果是街道办之类的行政机关申请的,就是违法的。

当在前述程序中,我们都未阻止强拆的脚步,我们就需要做好强拆前的准备工作,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送达之后,马上将贵重的财物转移到安全的地方,以免遭受额外的不必要的损失,并对不能转移的物品以及房屋情况进行拍摄提前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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