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房屋被强拆,征收方以开发商当挡箭牌

发布时间:2023-04-18 17:12:23 作者:

房屋被强拆,鲁先生通过报警得知系征收方所为,诉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辩称受某公司委托实施强拆,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法无规定!

房屋被强拆,鲁先生通过报警得知系征收方所为,诉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辩称受某公司委托实施强拆,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法无规定!最终判决之后征收方强拆违法。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看看这个案件。

鲁先生在济南市某村有一套自建房屋。1998年1月21日,某公司作为甲方,该村村委会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同意整建制加入甲方,乙方除土地以外的所有集体资产归甲方所有,其全部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甲方对现乙方所有的土地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统一规划、办理手续,进行开发……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补偿金、养老金、教育费以及招用工等作为补偿。

其后,该协议获得市政府批准,该公司开始房地产开发拆迁等工作,但村民鲁先生与该公司一直就房屋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几年前,征收方成立了拆迁处置项目指挥部。随后,涉案房屋被拆除,鲁先生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系政府拆迁行为,归拆迁处置项目指挥部负责。随后,鲁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由于该公司与村委会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社会影响较突出,因此根据上级指示,征收方成立拆迁安置指挥部处理遗留问题,公司为涉案土地的拆迁和开发主体,征收方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拆迁合同,受公司委托拆除涉案房屋,因此,涉案房屋的拆除不是政府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根据鲁先生所在村委会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公司同意给予乙方补偿金、养老金、教育费以及招用工等作为补偿,因此鲁先生应根据协议书通过民事程序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公司并非行政机关,其与村委会之间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征收方作为行政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从事具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无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实施拆除他人房屋的规定,故征收方辩称协助公司进行拆除的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征收方在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法院提交关于实施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视为征收方对涉案房屋行政强制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鲁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作出后,征收方不服,提起上诉,但被山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征收方不能任意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征收方关于强拆行为后果应由委托方该公司承担的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在房屋征收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复杂的情况,但法律始终是被征收人最坚实的后盾,遭遇强拆问题时,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用好法律这面盾牌。”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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